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7.02.17由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為了明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的管轄,及時處理案件,加強部隊建設,現作如下規定:

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人員(包括幹部、戰士和在編職工,下同)犯罪案件,由地方縣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具體案件的管轄分工,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執行。

二、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可由武警部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需要逮捕、起訴或免予起訴的,由地方縣以上公安機關提請或者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屬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的,武警部隊保衛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證據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提交的材料,證據作進一步審核的,武警部隊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提供方便。

三、人民法院審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對於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四、下級人民法院受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如涉及重要軍事機密的,認為案情重大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

五、人民法院審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依法應當公開進行的,可以組織武警部隊人員出席旁聽。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可以從武警部隊人員中選派。

六、武警部隊人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需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執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沒有開除軍籍的,由武警部隊執行。

七、處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可以參照人民解放軍處理現役軍人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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