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已於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京檢字[20101107號《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實施犯罪時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年齡確係未滿16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後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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