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級檢察機關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級檢察機關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通知》在1994.02.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二、根據國徽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應當按下列規定懸掛國徽:

在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

在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會議室內適當處懸掛國徽。

國徽直徑的通用尺度為:

基層人民檢察院(含同級專門人民檢察院):60厘米;

省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分院(含同級專門人民檢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檢察院:100厘米。

三、各級檢察機關懸掛的國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統一製作。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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