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優商品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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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齊指出:最優稅制應當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為標準。這是 拉姆齊法則的標準闡述。
通過對用來推導 拉姆齊法則的經濟施加進一步的約束,即假定課稅商品之間不存在交叉 價格效應, 威廉·傑克·鮑莫爾(William Jack Baumol)和布萊德福特(Bradford)1970推導出逆彈性法則: 比例稅率應當與課稅商品的 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一法則的政策含義是十分明顯的,即生活必需品(因為它們的 需求價格彈性很低)應當課以高稅,而對奢侈品則課以輕稅。但這樣一來,就暴露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內在的不公平性。 為改變 拉姆齊法則置 分配公平於不顧的境地,理所當然應當對其加以適當的糾正。彼得?戴蒙德和詹姆斯?米爾利斯(Peter Diamond and James A.Mirrlees,1971)率先在最優商品 稅率決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慮,並且將 拉姆齊法則中的單個 家庭經濟擴展至多個家庭經濟中。他們指出:在 需求獨立的情況下,一種商品的最優 稅率不僅取決於其 需求價格的逆彈性,而且取決於它的收入彈性。這意味著,對許多 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較低的商品來說,應當將實行高 稅率的分配不公問題和實行低稅率的效率 損失問題進行比較,最有意義的改變應當是使那些主要由窮人消費的商品數量減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說,基於公平的考慮,對於高收入階層尤其 偏好的商品無論彈性是否很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 稅率;而對低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
值得重視的是,對 拉姆齊法則的修正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對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窮人特別 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齊法則行事。 其次,儘管有人辯稱商品稅無須承擔收入分配職能,收入分配問題只應由所得稅解決,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事實上,出於顯示身份、自尊、習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現實中確實存在著不少收入彈性高而 價格彈性低的商品(如鑽石、名畫、豪宅等)這就提供了通過對這些 商品課稅以改進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來,有關最優 稅收的研究開始出現一種把理論分析套用於實際數據的趨向。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首先,最優 稅收理論所推導的稅收規則僅僅表明了最優稅收結構的一般情形,它們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義。 其次, 稅收理論分析的目的在於提供實際政策建議,為此,稅收規則必須能夠運用於數值分析,最終的最優稅收值應可以計算。最優 稅率的數值分析體現了執行上述計畫在技術方面取得的進展。
現狀
目前有關最優商品稅的數值分析仍處於起步階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針對數目較少的商品組別的分析上,而且還沒有哪種數值分析的答案能夠完全推廣到一般的情形。從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結論主要有兩個: 一是最優 稅收能夠通過對生活必需品實行補貼而實現有意義的 再分配; 二是對公平問題的關切越強烈,商品 稅率就越不是單一稅率。
錯誤糾正
中國國內外部分主流公共經濟學文獻將最優商品稅問題歸結為:政府在其預算約束下如何選擇最優商品稅結構以使社會福利最大化,進而在嚴格的生產技術假設條件下求解上述問題,並得出結論:最優稅制應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然而,文章通過對單個消費者條件下最優商品稅理論的重新梳理髮現:(1)最優稅制應使得對每種商品或服務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後狀態的同等比例變化;(2)這種變化不是消費者補償需求的實際變化;(3)結論(1)的成立是建立在小額稅收的基礎上,根據結論(1)提供稅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