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寶

曾祥寶

曾強保家住湖北武漢青山,過去是武漢精鼎工業爐公司一分公司工人。2008直到2009年,將兩名女子囚禁且強暴多次。後來兩女子設法逃出,曾才被逮捕。2011年1月一審被法庭判死刑,曾強保不服提起抗訴,2011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曾強保死刑判決。

基本信息

事件曝光

囚禁少女地窖周邊環境 囚禁少女地窖周邊環境

2008年9月16日晚,他駕駛電動車竄至青山區白玉山第十七幼稚園附近,將路過的女子麗麗挾持至其事先挖好的地窖內施暴;2009年7月2日晚,又將時年18歲的紅紅挾持至自家地窖內。曾強保將麗麗、紅紅分開關押在兩個地窖內,時間長達590天和317天,直至2010年5月14日,兩名女孩被警方解救。據指控,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曾強保還採取持刀威脅、噴辣椒水等手段,強姦婦女11名。還實施搶劫、搶奪各一起。檢方指控他涉嫌強姦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等四項罪名。

在這11起案件中,曾強保強姦既遂4起,其餘7起均因各種原因未遂或中止。而作案地點,均在其青山住處周邊範圍。有數次都是他在夜間騎電動車遇見獨行女子時,尾隨或者直接用車撞倒被害人後,進行作案。並且,在對被害女子進行威脅控制之後,曾還持刀搶劫過她們身上的財物。曾強保在受審時態度惡劣,曾數次頂撞公訴人及法官。

註:上述受害者均為化名。

案件詳情

色魔地窖囚禁2少女數百天發泄獸慾

一審獲判死刑宣判現場提出口頭抗訴,稱自己“有精神病罪不至死”

藏有地窖的平房 藏有地窖的平房

地窖內囚禁兩名少女分別長達590天和317天,只為供自己長期發泄獸慾。昨日,武漢市中院對一度震驚社會的青山區男子曾強保變態強姦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現年40歲的曾強保被控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搶奪罪四項罪名成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其中僅強姦罪單項罪名亦構成死刑。

曾強保原系武漢精鼎工業爐公司一名工人。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晚10時許,他駕電動車竄至青山白玉山地段,用事先備好的繩子勒住路經此地的麗麗(化名),欲行不軌遭反抗,遂又採取持刀威脅、捆綁手段,將麗麗挾持至自家地窖內施暴,後用鐵鏈將其長期鎖於地窖中。

法院還查明:曾強保從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為追求性刺激,採取持刀威脅、噴辣椒水等多種手段,強姦其他婦女9名,並犯下攔路搶劫、搶奪案各1起。

一審法院認為,曾強保在地窖內囚禁兩少女長達590天和317天,供其長期發泄性慾,嚴重摧殘了兩名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同時其在青山地區另外強姦作案9起,應依法嚴懲。

昨日判決下達後,曾強保當即提出口頭抗訴,稱自己“社會危害有限”,“罪不至死”。其抗訴的三大理由為:一,自己有精神病,將進一步提出精神病鑑定申請;二,未致受害人懷孕;三,未致受害人死亡或重傷。

色魔自辯有精神病 法院不採納

楚天都市報訊曾強保強姦一案於2011年11月16日進行不公開庭審,曾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精神病申請鑑定。

曾強保一度向警方供述稱:感覺實施強姦有特別的生理滿足,每次尾隨、跟蹤單身女的時候,心中就有一種亢奮感,有時莫名煩躁、衝動,“懷疑這樣的病態舉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醫院看過精神疾病”。

曾的辯護律師也提出,曾強保屬嚴重精神障礙,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新聞追蹤

深挖兩間地窖,囚禁兩名少女長達一年多時間。 武漢青山區男子曾強保被控犯11起強姦案,在武漢市中院受審,整個庭審歷時2個小時,檢方當庭建議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該案將擇日宣判。

紙條救被囚少女

事發周邊 事發周邊

2011年5月14日上午10時多,在漢口前進四路工作的杜師傅,到附近的電視修理店去玩,在修理工剛拆開的一台15英寸“樂信”牌彩電機箱內部發現了一張紙條。據杜師傅回憶,紙條被折成小方塊,滿是灰塵,上面用原子筆寫著“救命”二字,上面還畫有一張小地圖,並附有求救者父親的姓名及電話。

當天下午,半信半疑的杜師傅試著撥打了紙條上的電話。接電話的男子是家住青山區北湖農場的村民周某,他19歲的女兒小茜已失蹤近一年。

杜師傅就此報警,警方隨即趕到地圖所指地點搜救。當天下午,警方在北湖農場勝英大隊徐家崗村村民曾強保住所處,發現兩個隱秘地窖,而小茜和另一名16歲少女就被囚在地窖內,赤裸著身體,奄奄一息。而曾強保家離周某家僅隔200餘米遠。

小茜被救後透露,其被關在地窖後,以寫家書為由,要來紙筆,寫下這封求救信,並塞到地窖內電視機的外殼內。這台電視後被曾轉賣到舊貨市場並被人送修,求救信才得以被發現。

作案11起

就在兩名被囚少女被救出時,男子曾強保已因涉嫌強姦被公安機關抓獲,正在接受訊問。

曾強保被抓獲的重大線索,來源於其作案時遺落的一張飯卡。

據指控,2011年3月15日晚8時許,青山區勝強村新馬路路段,女子小瑤一人獨行時,被一輛電動車尾隨。

突然,電動車在小瑤身邊急剎,車上男子將她猛撲在地並掐住她的脖子。之後,小瑤被該男子強行拉入附近樹林中,慘遭強姦。

然而,該男子作案後匆匆逃離現場時,落下一張飯卡。小瑤報警後,警方查出,飯卡主人正是武漢精鼎工業爐公司一分公司工人曾強保。

2011年5月6日,民警以涉嫌吸毒為由對曾進行驗血。驗血結果顯示:該血樣與小瑤內褲上的精斑同屬曾強保。

2011年5月8日,曾落網,但其只承認有此一起作案事實。

當月14日,兩名被囚少女在曾強保家的地窖中被發現後,他又供認了共有11次涉嫌強姦、搶劫的罪行。

據悉,曾強保現年39歲,與妻子離異。同村村民稱,案發前一直認為曾為人低調,是個老實人。但是,他和前妻相處時,夫妻關係很差,經常打鬧。

曾於十多年前,在村里開過一家店,對外出租黃碟。其落網後也供認,自己犯罪是因為看黃碟走火入魔了。

作案手段

昨日上午,因涉嫌強姦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四項罪名,曾強保在武漢市中院11號庭受審。由於此案涉及被害人隱私信息,此次開庭為不公開審理,無人旁聽。

記者在押送嫌犯的通道看到,曾強保身高170cm左右,身體壯實。

庭上,公訴人用11分鐘宣讀了起訴書。據指控,曾強保從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為追求性刺激,採取持刀威脅、噴辣椒水、使用電擊器、掐脖子、捆綁等手段,在青山地區,強姦婦女11名。

後續調查

曾強保2011年5月8日被抓,兩少女2011年5月14日通過自救行為才獲救,近7天無人送飯送水。他心存僥倖,導致兩名被囚女子險有生命之危,所以他還有故意殺人未遂的嫌疑。

——法官

“我並不想逃脫死罪的制裁,我也是有兒有女的人,我只希望能夠依照真實的證據,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曾強保

庭審對話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照每項犯罪事實向曾強保進行訊問。

“你是否對小菲、小茜在地窖中實施毆打?”公訴人問曾。

“沒有。”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會被發現,有沒有想過把她們放出去?”

“我想過會被發現,但從沒想過放走她們。”

“我絕對沒有對小菲、小茜姦淫共百餘次,我不知道這個數字是怎么得來的。”曾打斷問話喊道。

之後,每當公訴人問及其他幾項犯罪事實是否為曾所為時,曾均直接回答“沒有”。

由於曾強保並不配合公訴人的訊問,庭審進入舉證階段。

在長達1小時的舉證過程中,公訴方列舉了本案大量被害人的證言、證物及曾某自己所作的供述。

“我被曾關到地窖,裡面的床上躺著一個女子,她腳上繫著腳鐐。之後,曾解開她的腳鐐,用細鐵鏈把我們綁在一起。”小菲在證言中表示。

庭審焦點

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表示:曾強保在其居住地周邊相對較小的範圍內,隨意選擇作案目標施暴,受害人均為中青年女性,其犯罪手段卑鄙、殘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此次受審,其認罪態度差,應以強姦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四罪並罰,建議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曾強保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曾為追求性刺激而犯罪,但並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的嚴重後果。並且,在多次作案時,遭反抗即主動放棄姦淫行為。其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並不是極其惡劣。

另外,在公安機關曾主動交待了多項犯罪事實,應屬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同時,辯方還認為,曾強保曾到醫院進行治療,精神恐有異常,應屬限制責任能力,故請求法庭對曾做精神鑑定。

“不死人難道就可以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公訴人反駁,案件所產生的後果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我國法律規定,強姦案件的惡劣程度並不僅依照是否致人死傷來評定,曾強保拘禁兩名弱女子長達一年多,並實施了暴力,所產生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對於曾是否需要做精神鑑定,公訴方認為其在接受審查時,均神志清醒、應答正常,並無精神異常跡象。

繩之以法

一審

2009年7月2日晚10時許,年僅18歲的女子紅紅(化名)也被曾強保如法炮製,鎖進地窖中施暴。兩名少女在地窖內被囚禁關押分別長達590天和317天。2010年5月8日,曾強保被警方抓獲,警方從曾家位於青山區北湖農場徐家崗村的地窖中救出兩名被囚少女。

曾強保強姦一案於2011年11月16日進行不公開庭審,曾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精神病申請鑑定。曾強保一度向警方供述稱:感覺實施強姦有特別的生理滿足,每次尾隨、跟蹤單身女的時候,心中就有一種亢奮感,有時莫名煩躁、衝動,“懷疑這樣的病態舉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醫院看過精神疾病”。辯護律師也提出,曾強保屬嚴重精神障礙,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審

2011年7月18日,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曾強保非法拘禁、強姦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其抗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搶奪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曾強保不服當即提出抗訴。

經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關於抗訴人曾強保提出公安機關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抗訴理由。經查,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從檢材的提取到鑑定程式均合法有效。故該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抗訴人曾強保還提出“我挖地窖的目的是為了做灰磚出售”的抗訴理由。經查,曾強保挖第一個地窖的目的不排除是做灰磚出售,但並不影響其後來用於強姦、拘禁被害人紅紅、麗麗的事實的成立,亦不能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故該抗訴理由不予採納。

關於抗訴人曾強保提出“我有嚴重精神障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抗訴理由。經查,曾強保一審、二審均未提供其有精神異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關證據。曾強保作案動機和目的明確,作案前策劃周密,作案過程及作案後自我保護意識強。開庭審理時,曾強保回答問題切題。故該抗訴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湖北省高院認為:曾強保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曾強保為長期發泄其性慾,將被害人紅紅、麗麗非法拘禁於陰暗潮濕、污穢不堪的地窖內,長期、多次姦淫紅紅、麗麗,嚴重摧殘了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另外強姦作案9起,主觀惡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故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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