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菏澤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適用範圍

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拆遷該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在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後應當和同一區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一致。

第二章 拆遷補償方式

一、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範圍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拆遷住宅房屋時,拆遷範圍用於住宅房屋建設,且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安置要求的,實行就地安置;不能滿足安置要求的,實行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結算區位差價。

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評估確定。

上述兩種補償方式,被拆遷人可自行選擇。但拆遷下列房屋時除外:

(一)拆遷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二)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三)拆遷的房屋有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先行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待糾紛解決後,按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

(四)拆遷設有抵押權和有其它他項權利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五)被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定的,實行產權調換。

(六)拆遷單位公有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

第三章 拆遷房屋的產權、面積、用途的認定

一、拆遷房屋的產權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產權人為依據,經查檔核實後確認,權屬證書與產權檔案、登記薄記載不一致的,以產權檔案、登記薄記載的產權人為準。

(一)居民的私有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經核實的《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產權人為準。

(二)原為單位公有的房屋,現為私有占用,但未辦理房屋、土地產權變更登記的,一律認定單位為產權人。

拆遷房屋的面積是指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但證件載明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明顯不符的(誤差超過±0.5%),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突擊搭建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建築、簡易房、棚房不計建築面積。土地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使用權面積為準。

二、拆遷房屋的用途以《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一致載明的用途為準。證件載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用途為準。

第四章 補償安置政策

一、私有住宅房屋

(一)被拆遷居民私有住宅房屋補償的金額,按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容積率等因素評估確定。安置房價格明顯低於同區位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時,實行貨幣補償的,可按貨幣補償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均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容積率等因素評估確定。

(二)房屋的裝飾裝修按照房屋結構標準確定,依成本價扣除折舊後進行補償,附屬物的補償按照《菏澤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菏房管發〔2007〕11號)中的標準執行,突擊裝飾裝修和臨時增加的附屬物不予補償。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回遷安置面積的計量、被拆遷人房屋容積率高於1.0的按1.0執行,低於0.5的按0.5執行。

(四)安置房戶型一般不超過三種,安置房在回遷面積內的部分按回遷計算,每戶超過回遷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計算。車庫按安置房樓層平均價計算,儲藏室按車庫的80%計算;安置房屋每套配一個儲藏室或車庫(車庫數量有限)。

(五)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庭院外的道路、胡同、街巷、間隙地、水溝、河道等公共用地,作為相關土地使用權,不單獨補償,計算容積率時不考慮此面積。

(六)經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多層樓房(四至六層),不計容積率調整係數,房屋之間為滿足日照間距而預留的空地、道路占地、公共用地不單獨補償。

(七)有建設用地使用證的空閒土地,按基準地價補償,否則,按國家征地標準補償。

(八)被拆遷人私有住宅房屋臨街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區位商業用房補償標準的70%。

1、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連續一年及以上納稅記錄。

2、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相一致。

臨巷或在社區內用作營業的住宅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屋補償。

二、私有商業用房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私有商業用房底層門市的補償金額,按拆遷人提供的商業安置房的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層數等因素評估確定。安置房價格明顯低於同區位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時,實行貨幣補償的,可按貨幣補償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均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容積率等因素評估確定。

(二)私有商業用房兩層以上用於住宅或倉儲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用於營業的,按住宅用房加停產停業損失執行。

(三)商業用房根據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給予產權調換,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產權調換住房。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在回遷面積內的部分按回遷價計算,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計算。

三、單位公有房屋和私有擁有的工業廠房、生產、倉儲、辦公用房、簡易房、棚房以及容積率較低未形成完整房地產現狀的房屋等,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補償金額,土地按基準地價補償,實行貨幣補償。

四、一幢建築物多種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根據房屋結構以自然間或自然層為界。商業用房應具有營業執照和連續一年以上的納稅記錄,且房屋與證件註明的營業地點相一致。

五、違法建築及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無償自行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按工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時間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六、拆遷範圍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等設施設備及其他市政配套設施,需要遷移或拆除的,由經營或管理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無償自行遷移或拆除。

七、被拆遷人騰空房屋時,已作補償部分的不得拆除(補償遷移費用的除外)。自行拆除已補償房屋、裝飾、裝修、附屬物的,扣除其拆除部分補償金額。

八、土地按基準地價補償時,應按規定扣除出讓金。

第五章 補助和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元支付。

二、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拆遷時給予臨時安置費,

按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其他房屋不享受臨時安置費。

(一)實行貨幣補償、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付給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二)實行產權調換、需要過渡安置的,過渡期一般為一年,但最長不超過18個月。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費。

三、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及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住宅房屋臨街用作營業用房的,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

(一)沿主次幹道的商業經營、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按照實際營業面積每平方米80元支付。

(二)沿主次幹道的生產、倉儲、辦公、旅館等以及不臨主次幹道的的經營性用房,按實際營業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支付。

(三)停產停業補助費按被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四、獎勵:被拆遷人(不含單位)擁有的合法房屋,在拆遷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入戶測量評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騰空房屋並交鑰匙經驗收合格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測量評估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入戶測量評估的,前30%的戶,每戶獎勵2000元,其中加髮帶頭獎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5000元,第三名3000元;其後50%的戶,每戶獎勵1000元,最後20%的戶每戶獎勵500元。入戶測量評估時,被拆遷人應出示身份證、土地證、房產證,拆遷人、被拆遷人應在實地查勘記錄表上籤字。

(二)簽訂協定獎: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前30%的戶,每戶獎勵2000元,其中加髮帶頭獎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5000元,第三名3000元;其後50%的戶,每戶獎勵1000元,最後20%的戶,每戶獎勵500元;如兩戶或兩戶以上同時要求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入戶測量評估順序號小的優先,若評估順序號相同,則以抽籤方式確定簽訂協定順序號。簽訂協定時,被拆遷人應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件交拆遷人,統一辦理註銷手續。

(三)騰空交房獎:在規定時間內將房屋騰空並上交鑰匙,經驗收合格的,前30%的戶每戶獎勵1000元,其中加髮帶頭獎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其後50%的戶,每戶獎勵500元,最後20%的戶,每戶獎勵200元。

未在規定時間內騰空交房的,取消上述所有獎勵,並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依法裁決和強制拆除。

第六章 結算和選房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在簽訂協定時,向被拆遷人支付加密存單。在騰空交房驗收合格後向被拆遷人公開存單密碼。應享受的獎金在拆遷補償方案規定的騰空交房時間到期並經張榜公布後統一發放。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在簽訂協定時,根據選定的回遷戶型及車庫、儲藏室和被拆遷人應得的補償和補助總額,多退少補。安置房交付使用時,再根據實際選定的樓層、車庫或儲藏室、安置房的產權面積等,一次結清差價。

三、安置房交付使用時,結算通知送達15日內仍不交清差價的,視為自動放棄,責任自負。

四、挑選安置房的順序,以入戶測量評估、簽訂協定、騰空交房三次順序號的平均數為準。平均數小的優先挑選安置房、車庫或儲藏室。平均數相同時,簽訂協定順序號小的優先。

第七章 附 則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正式實施的拆遷項目,按照原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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