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現公布《曲靖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曲靖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處理閒置土地,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後,未經有權機關批准,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第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閒置土地處置的調查認定和行政查處工作,建設、財政、規劃、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閒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出讓契約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原建設用地許可證)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原建設用地許可證)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出讓契約生效之日或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原建設用地許可證)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原建設用地許可證)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的;
(四)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經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含出讓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五)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六)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七)原劃撥的國有存量土地,使用權人無能力自行開發改造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所指投資額,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在建工程評估報告》認定,評估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動工開發建設是指土地使用者已領取施工許可證,並進場正常施工;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時間滿一年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施工許可證認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開發的;
(二)因規劃調整而改變有關土地規劃建設技術指標造成無法開發的;
(三)其他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無法開發的。
第六條 經認定的閒置土地,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責令土地使用者在兩個月之內動工建設,並按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後辦理相關開發建設手續;
(二)經有權機關批准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的。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並且延長期內應當依法收取土地閒置費。
(三)協定收回的由土地使用者與國土部門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收購協定,對土地使用者補償取得土地使用權費用後,解除土地出讓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市、縣(市)人民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如公共停車場、臨時綠地等),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臨時使用土地的收益,歸市、縣(市)人民政府所有。臨時用地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人民政府臨時使用閒置土地期間,原土地使用者免繳土地閒置費,原土地使用期限不再順延。
第七條 已辦理建設土地地使用權供地原地類為耕地的,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可以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按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閒置土地按以下程式處置:
(一)自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土地使用者之日起30日之內,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無償收回閒置土地的,應當由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調查取證,並聽取土地使用者的陳述和申辯。土地使用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閒置土地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在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二)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者送達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同時告知土地使用者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閒置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下發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一次性按該宗地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閒置費。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收到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閒置費,拒不繳納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被收回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收回閒置土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之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註銷登記手續,交回土地使用證書。逾期不辦理土地註銷登記手續、不交回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後,直接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閒置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統一納入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按照規劃要求確定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條件後,依照現行土地政策供地。
第十三條 在土地閒置期間,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該土地使用者的其他建設用地申請;對閒置量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和新項目申報。
第十四條 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從閒置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閒置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業務費,專項用於處置閒置土地工作的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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