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

曲靖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是指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特困家庭,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實行差額救助,保障其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農村低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農村特困群體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助與勞動自救和社會幫扶相結合;
(三)突出重點、分類施保、屬地管理;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低保工作的領導,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編制,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負責實施本級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級民政部門是全市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市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和指導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民政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工作的組織實施;
村(居)委會受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農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低保工作人員。
第六條相關部門職責:
(一)各級財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定期督促、檢查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保證農村低保工作管理機構必要的人員經費和業務工作經費。
(二)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民政部門管理和使用低保資金情況的監督,確保低保資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衛生、教育、公安、稅務、工商、發改、國土、廣電、供電等部門應積極支持、密切配合,依照部門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市、縣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

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八條持有我市常住農村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根據下列不同情況,經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贍養人,又未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者;
(二)因家庭成員患重病導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難的;
(三)家庭主要勞動力殘疾或年老體弱導致喪失、缺乏勞動力或勞動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因生存條件惡劣,自身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常年貧困的;
(五)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戶。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戶主和與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員: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家庭年純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家庭經營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員從事種植、養殖、加工等農副業生產所得的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主要包括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參加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金等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指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或土地、房產出租轉讓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指親友贈送、繼承、法定贍(扶)養人支付的贍(扶)養費;
(五)其他應當計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的計算公式為:
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家庭上年度純收入÷家庭人口數
第十一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領取的各類優待金、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喪葬費;
(二)各級人民政府給予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
(三)在校學生的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補助金、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農村特困民眾醫療救助金;
(七)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八)政府給予的生產性補助資金。
(九)民政部門確定的不應計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
圍: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雖然低於農村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
(二)因吸毒、賭博且尚未改正的人員;
(三)人為撥離戶口,實際“分戶不分家”的家庭;
(四)不如實申報家庭成員收入,不接受管理審批機關入戶調查的;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並收取費用的人員;
(六)無正當理由擅自將所承包的土地人為拋荒的;
(七)具有正常勞動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八)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保障標準和保障資金

第十三條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暫定為年人均720元。凡達不到農村最低生活標準的,按家庭人均實際收入實施差額補助,補助水平人月均30元。農村低保標準將根據曲靖市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省、市、縣政府共同承擔。市對縣(市)區補助根據財政財力情況分為三類,一類地區:開發區,省市財政補助50%;二類地區:麒麟區、霑益縣,省市財政補助55%;三類地區:宣威市、富源縣、會澤縣、馬龍縣、羅平縣、師宗縣、陸良縣,省市財政補助65%;不足部分由各縣(市)區自行承擔。今後根據市、縣財政變化情況再作適度調整。
所需資金和用款計畫由市、縣民政部門按實際情況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政府批准後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定期撥付,年終決算。農村低保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戶專帳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級民政部門要將保障資金使用情況按季度匯總後上報市民政局,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實施農村低保必要的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協商民政部門後,按實際需要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市級每年暫按5萬元,縣級5—10萬元,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取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農村居民,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享受全額或差額農村低保待遇:
(一)對未享受五保待遇、無勞動能力且生活特別困難的鰥寡孤獨對象予以重點保障,全額享受低保待遇;
(二)對因家庭成員患重病導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難的或家庭主要勞動力殘疾、年老體弱導致喪失、缺乏勞動力或勞動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月人均補助30元;
(三)因生存條件惡劣及其他原因導致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月人均補助20元。

第四章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戶主提出申請。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或由村民小組提名報村委會,並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優撫對象的優撫證、殘疾人的殘疾證、家庭成員中有患病人員的,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委會評議。村委會正式受理申請後要進行登記,並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評議,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將名單及保障金額等內容公示7天,民眾無異議後填寫《農村低保審批表》,上報鄉鎮政府。對評議或公示複審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所有證明材料退還申請人,同時做好解釋工作。
(三)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通過入戶調查或抽查等辦法,對申請家庭的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報縣民政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和理由,登記後將所有證明材料退回村委會。
(四)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對鄉(鎮)政府報批材料進行抽查、審核和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並委託村委會再次張榜公示確認無重大異議的,發給《農村低保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和理由,登記後將所有證明材料退回鄉(鎮)政府。
(五)保障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季度組織發放,不得抵扣、代扣各類欠款。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行財政直發制度,委託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保障對象的個人賬戶。
(六)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應參加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組織的公益勞動。
第十七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一次。
(一)實施農村低保制度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三級審核兩榜公示的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應成立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成員經民主推選產生,一般應為村組幹部、黨員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響力的農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應設立固定的農村低保公示欄。
(二)農村低保實行年審制。保障對象下年度符合條件需繼續保障的,應重新辦理申請、審核、審批手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的保障對象除外。對複審不符合條件的,停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農村低保金領取證》。
(三)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應按規定辦理停發或增減保障金的手續。
(四)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農村低保工作實行規範化管理。縣級民政部門對農村低保對象的情況,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資金髮放、通訊地址等要逐戶登記,建立資料庫,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相關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農村居民享有下列優惠:
1.教育減免:低保對象家庭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除享受“二免一補”政策外,免交住宿費;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減免學費;在本市高校就學的,優先獲得助學崗位、國家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
2.就業幫助:通過組織勞務培訓和勞務輸出,幫助有勞動願望的人員進城務工,免收培訓費;低保對象就業或務工取得收入後,在一年內不計入家庭收入,給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數額的照顧;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優先辦理營業執照,並減免有關費用。
3.醫療減免:資助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農村低保對象,在指定醫院就醫的,醫療機構應當憑《農村低保金領取證》減免普通門診掛號費、診療費、注射費和普通檢查費、普通住院床位費等。對大病患者,自己承擔的費用仍難以支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者,縣級民政部門按照《曲靖市農村特困民眾醫療救助辦法》的規定給予適當救助。
4.住房資助:農村低保對象危房改造的,應優先審批,減免相關費用,儘可能給予各方面資助。
5.其他與生活直接相關的水電、燃煤(燃氣)、廣電等部門,也要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優惠。

第六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依法監督農村低保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公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規定和申報程式,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對象進行定期核查,實行動態管理,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曲靖市民政局舉報電話:3119442。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要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務公開內容,對低保對象、低保補差每半年公開一次。對違反農村低保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民政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同時對反映情況者要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農村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農村低保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好轉,不按規定告知審批機關,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三條為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
(二)貪污、挪用、扣押農村低保金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優親厚友、謀取私利的;
(四)玩忽職守,嚴重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農村低保資金從2007年1月起發放。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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