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1.意識薄弱,認識不足。
企業中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薄弱,導致對智慧財產權保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2.制度缺失,規範缺位。
目前,企業中廣泛缺乏可供執行的關於智慧財產權保密的規章制度,使得企業中普遍缺少關於智慧財產權保密的行為規範,導致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依據。此外,關於智慧財產權保密的範圍和內容都界定不清,也制約了智慧財產權保密工作的開展。因此,需要在企業中儘快建立關於智慧財產權保密的規章制度,以更好地為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服務。
差別
1.利益驅動不同
保守國家技術秘密是出於國家安全和其他利益的需要,對涉及國家利益的技術及有關檔案而採取的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國家之間利益衝突的存在,就必然會產生保密的需求,以及由此需求而建立起來的保密制度。而智慧財產權保密則是出於企業自身利益的需要,對其智力勞動成果而採取的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智慧財產權作為企業的資產在進人市場時,為了滿足企業的利益要求,就需要有一套相應的規則,其中包括關於智慧財產權保密的規則,它是整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2.規範依據不同
保守國家技術秘密是國家與國家之間針對技術保護而建立起來的工作機制,其運作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的保密法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普遍適用於國家的各種成員,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而智慧財產權保密是企業建立的用以規範其自身及其職工相應行為的工作機制,其運作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自己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往往只適用於本單位的職工,對他人沒有約束力。
3.保護方式不同
保守國家技術秘密主要採用的是由國家設定秘密的等級、分別施行不同措施的方式,例如,我國將國家的技術秘密設定了絕密、機密、秘密等不同的密級,對不同密級的技術秘密嚴格按照規定對其知悉、傳播、使用等範圍予以不同的限制。而智慧財產權保密主要採用的是由企業設定秘密的等級,並施行不同措施的方式,例如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採取有限公開、有條件使用等措施進行保密。
4.保護對象不同
保守國家技術秘密所涉及的對象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技術及有關檔案。而智慧財產權保密所涉及的對象則是企業所有的技術成果,其中包括自己研發的技術成果,也包括經合法轉讓或其他合法取得的技術成果。
5.保護期限不同
保守國家技術秘密的期限由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決定,變更保密期限一般也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或是政府的規章決定。而智慧財產權保密的期限由企業的規章制度決定。一般來說,該期限與不同的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期限相對應。因為,一旦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期限屆滿,其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知技術。只有專有技術,作為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其保護期限往往取決於企業對其秘密性的延續期限以及他人對之掌握與公開的時限。
6.法律責任不同
保守國家技術秘密是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觸犯的是國家法律,屬於違法行為,將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而智慧財產權保密是由企業的規章制度所設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觸犯的是企業的規章制度,屬於違規行為,將受到企業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