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東彝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管理條例

在自治縣城鄉建設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建設規劃。 在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基本信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改善城鄉居民工作、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建設是指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下簡稱縣城)規劃區和鄉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
縣城規劃區範圍是:東至川河大溝;西至玉筆山、玉屏山、翠屏山、瑞屏山、錦屏山山脊至六九五台;南至文果河;北至菊河。
鄉鎮規劃區由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界定。
第三條 在自治縣境內進行城鄉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環保、土地、公安、工商、衛生、交通、水電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鼓勵境內外單位或個人在城鄉規劃區內投資建設。誰投資、誰受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自治縣城鄉建設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程式上報批准施行。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城鄉建設規劃。
在自治縣城鄉建設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章:城建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凡在自治縣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國家投資、集體投資或者國家、集體參與投資並控股的建設項目,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生產性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實行招標、投標管理。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建設。招標、投標由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八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市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無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混凝土預製構件、鋼(鋁)門窗及其他建築材料的生產。
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第九條 國家投資、集體投資或者國家、集體參與投資並控股的建設工程的預算結算,應當報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標準的規定。
建設工地必須設定保護欄或安全防護設施,完工後必須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三章:工地驗收與設施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按規定進行工程質量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內臨時使用的建設用地,不得轉讓、租賃、抵押或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
第十三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縣城街道兩側或街道、道路紅線內空地、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管線等設施。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內新建、租賃、拆除的房屋或進行房屋產權交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60天內向自治縣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凡分割、轉讓、繼承、遺贈、贈與房屋產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90天內向縣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環境衛生,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片負責、專業管理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城街道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由自治縣環境衛生專業隊負責清掃、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廠礦、商店等實行門前“五包”。農貿市場、攤點等場所的環境衛生,由其經營者負責清掃、管理。垃圾應當運到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需由環衛部門運輸者,應當交納運輸費。
鄉(鎮)規劃區內集市、街道的環境衛生,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安排清掃、管理。
第十六條 縣城街道綠化,由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
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有庭院綠化規劃,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未經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砍伐城鄉規劃區內的風景樹和綠化樹。
第十七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飲水水源保護區,增設排污水溝和管道,以及污水處理設施。
縣城規劃區內生產、生活污水,必須按統一規劃排入污水溝內,不得隨意排放污水,污染水質。
第十八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不得新建有污染的工業項目。
已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污染源,使各項排放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經治理達不到標準的,按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文化娛樂場所或家用音響、家庭娛樂活動,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控制音量,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逾時限超標準排放噪聲。

第四章:新建規劃區詳細管理

第二十條 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建築廢料傾倒在垃圾桶、垃圾池內;在垃圾桶內燃燒物品;隨意傾倒垃圾、糞便。
(二)私自接路燈電源;毀壞街道路燈、垃圾桶、行道樹、花池、人行道水泥蓋板等公共設施。
(三)未經批准設定停車場、修車場、洗車場。
(四)未經批准在街道兩側設定電話亭、閱報欄、宣傳欄、廣告欄、欄桿、擺攤設點、張貼或設定廣告標語。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收取的排污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保護基金,重點用於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
自治縣收取的規劃、施工管理費,預算定額編制費,建設占用費,工程質量監督費,由自治縣用於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城鄉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衛生費。衛生費收取管理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在城鄉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並視情節處1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或生產,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處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該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手續,並視情節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九)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每株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治理、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鄉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