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全縣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推進質量振興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研究分析區域產品質量狀況。
(二)負責全縣標準化工作。指導協調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全縣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全縣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全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四)負責全縣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
(五)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轄區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一般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六)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開展風險監測工作;按職責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工作;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依法查處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分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負責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投訴、申訴和舉報工作。
(九)負責本轄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情況,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
(十一)領導和管理局直屬單位、鄉鎮基層站(所);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
(十二)承辦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