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我國建立規範性纖維市場的客觀需要,多年來,纖維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借鑑國外先進經驗,不斷向法制化、規範化發展。專業纖檢機構通過監督執法,為維護正常的纖維流通秩序,嚴厲打擊纖維質量違法行為,促進纖維生產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形式
監督檢查(檢驗)、公證檢驗(亦稱國家檢驗)、立案查處和現場監督處罰三種形式。監督檢查(檢驗)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當前纖維生產流通的質量狀況,由專業纖檢機構採取全國或地方監督檢查、國家或地方監督抽查等形式。檢查檢驗結果根據國家質量管理需要向社會公布,檢驗證書作為交易結價的質量憑證或追究質量責任的證據。公證檢驗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公證檢驗,目前國家對國儲棉實行強制性公證檢驗,未經檢驗的不得入儲和出庫交易。根據監督檢查檢驗和公證檢驗的情況或舉報,對纖維質量違法行為實施現場處罰或立案查處。監督執法的主要環節包括收購環節、加工環節、銷售環節和儲備環節。
監督
我國專業纖檢機構作為國家對纖維質量實施行政監督,維護纖維正常流通秩序,促進纖維及製品產業生產發展的巨觀調控工具,其主要職能可以概括為4大項,即制定纖維質量監督管理方針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含技術規範);實施纖維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開展國家纖維質量公證檢驗;開展纖維檢驗管理。在履行這四大職能的同時,為社會和有關部門提供纖維及其製品檢測方面的服務。為了保證四大職能的有效實施,1994年9月6日國家人事部正式發布檔案(人法函[1994]21號),明確中國纖維檢驗局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各省級專業纖檢機構正陸續實行公務員制度管理,以規範專業纖檢機構履行對纖維的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起到了約束、規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