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優惠制原則

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簡稱普惠制,是指已開發國家承諾對從開發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待遇。

這種稅稱為普惠稅。1968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第二屆會議通過普惠制決議,1970年為第二十五屆聯合國大會所採納。但在具體實施中,各給惠國根據自身利益都對受惠國規定了一些限制。

普惠制的主要原則是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所謂普遍的,是指已開發國家應對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所謂非歧視的,是指應使所有開發中國家或地區都不受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謂非互惠的,是指已開發國家應單方面給予開發中國家或地區關稅優惠,而不要求開發中國家或地區提供反向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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