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大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近年來,國家採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斷完善助學政策體系,大幅度增加助學經費投入,全面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向全部農村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於普通高中助學,並逐步對中等職業教育實行免學費政策,較好地解決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但目前我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數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尚未得到有效資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最佳化教育結構,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對於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義。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原則及主要內容
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國家助學金為主體,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基本解決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一)建立國家助學金制度。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與地方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約占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資助面。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省以下分擔比例由各地根據中央確定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建立學費減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三)鼓勵社會捐資助學。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財政、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區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政策順利實施。教育部門要將普通高中資助工作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落實分擔責任。省級財政部門要合理確定省內普通高中助學經費具體的分擔辦法,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確保區域內各級財政應當負擔的資金落實到位。
(三)強化資金管理。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資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及時發放、專款專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學籍管理,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學生知曉受助的權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財政部教育部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管理辦法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為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第三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約占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份資助面。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地方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與所在地區同步實施,所需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八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每年5月底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前,地方財政、教育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
第十條各普通高中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於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並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即可發放國家助學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學校要制定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國小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