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劃線支票

支票正面有平行線兩道,但沒有記載特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名稱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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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劃線支票有以下幾種方式:(1)僅有兩道平行線;(2)在兩道平行線中間加“公司”、“銀行”等字樣;(3)在兩道平行線中間加“不得流通轉讓”字樣;(4)在兩道平行線中間加“只準收入收款人之帳”字樣。上列第一和第二種方式的效力相同,限制付款銀行只能向銀行或經營支票存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票款。第三種方式的支票失去流通轉讓的能力(negotiability),持票人如將支票轉讓給他人,只能作為一般轉讓(transfer),即受讓人不能獲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如出讓人的權利有缺陷,受讓人也須受其制約。第四種方式是限制收款銀行只能收入支票上所載收款人的帳戶,對付款銀行來說,並無查明收款銀行收入帳戶是否正確的責任。票據法不限制這種支票的流通轉讓,收款人如將該支票出讓,受讓人可以取得正當持票人的權利。雖然受讓人在委託銀行收款時,因戶名不符可能遭拒收,但受讓人有權向支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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