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普洱市思茅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責。
(二)將原區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的人民防空的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區建設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和區民政局、區環保局、區規劃局、區工商局、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市國土資源局思茅分局等部門的部分行政執法職責,整合劃入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加強城鄉規劃建設職責,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驗線、跟蹤管理、規劃驗收,負責指導和組織各鄉(鎮)的規劃編制及報批等工作。
(五)加強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職責,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六)加強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
(七)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建設,抗震除險和加固改造。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國家建設的法規和政策,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村鎮規劃、村莊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抗震恢復建設、建築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園林業和建築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三)承擔思茅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上報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並監督指導實施;督促和指導鄉鎮住房保障對象的統計調查、審核;督促和指導思茅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負責管理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擬定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種中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六)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安全營運和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七)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八)承擔限額以上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
(九)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以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和工程建設為重點,完善人防防護體系。研究制定全區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戰略及戰時防空襲的對策方案。制定全區人民防空建設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計畫,與城市建設相結合,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和防空抗毀能力。提高組織指揮能力、通信預警能力、快速反應能力、應急救援能力。
(十一)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損害城市道路、照明等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承辦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思茅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5個內設機構(股所級)。
(一)辦公室
全面掌握國家、省、市、區關於建設行業的政策、法律、法規,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交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議案和提案;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政策調研和宣傳工作,政務信息和目標管理;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文書處理、機要和保密工作,管理文書檔案,處理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上報工作;負責管理機關的國有資產、行政財務;負責本局財務預決算,編制預算外資金的計畫;負責對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管;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會計資料、報表、國有資產、經營狀況及經濟效益的審計監督、鑑證、評價工作;檢查、協調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宣傳、思想政治和綜治維穩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和職工的管理工作。
(二)建築管理股
研究制定全區建築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區建築行業管理,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負責組織區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區屬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管理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面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建設管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業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工程招投標諮詢單位的資質認證、審核或申報工作,參與全區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和指導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制訂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技術進步等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新型建材的推廣運用與建築節能管理。
(三)城鎮建設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城市建設與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協調垃圾收運、路燈、燃氣等市政設施工作並負責有關資質的審查報批;負責指導全區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工作;負責全區城市建設事業的統計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工作;參與全區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公共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工作。
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村(鎮)容環衛與綠化工作;參與研究擬定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指導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建設。
(四)人民防空和抗震防震股
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以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和工程建設為重點,完善人防防護體系;研究制定全區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戰略及戰時防空襲的對策方案;制定全區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與城市建設相結合,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和防空抗毀能力;加強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建設,提高組織指揮、通信預警能力;負責組織指導和實施城市、企業的抗震防災規劃及開展區域綜合抗震防禦體系工作;參與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設施、設備的震害進行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負責工程抗震加固技術的科學研究、人才培訓與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對全區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小城鎮農房建設抗震設防進行業務指導;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方針與政策,組織制定全區工程抗震防震方面的行政與技術法規;負責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技術指導工作。
(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業務培訓及業務考核;負責研究擬定全區城市管理髮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區城市管理容貌標準;負責思茅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統一監督指揮及“12319”呼叫業務的受理分解、下達派遣指令、督辦及相關工作;負責行使普洱市市級涉及城市管理的有關行政執法權;行使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外廣告設定、城市照明、占道經營等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損壞城市道路和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集貿市場流動個體無照商販、一照多攤(點)經營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民政部門殯葬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履行普洱市城市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