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教育
中國的普及教育是指國 家對學齡兒童實施某種程度的普通教育,義務教育 是指國家用法律形式規定對一定年齡兒童免費實施某種 程度的普通教育。二者雖都是指基礎教育,但後者具有強 制性質。
正文
國家對全體學齡兒童實施某種程度的普通教育。各國一般都把實施初等教育作為第一步目標,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再進一步提高要求。普及教育與以法律規定強制實施的義務教育有所不同,但是許多國家為有效地實行普及教育,通常也都以法律形式規定其義務性質,稱為普及義務教育。世界上最早提出普及 6年初等教育思想的是17世紀捷克教育家J.A.夸美紐斯。
19世紀70年代以後,由於資本主義工業生產需要有文化的工人,以及工人階級開展爭取受教育權利的鬥爭等原因,英、美、法等國家相繼開始實施普及教育。但由於這些國家存在著嚴重的社會、經濟等矛盾,所以不可能徹底地普及教育。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972年估計,教育普及程度較高的美國,也還有2300萬人不能看書、寫字,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0%。
各國在推行普及教育的過程中,常遇到的問題有:農村普及教育比城市困難,邊遠地區更困難;學生中途輟學、學習不及格與留級現象不能避免;學生出身、家庭文化、地區貧富等差別不能完全排除;女孩入學的人數比男孩少等等。對這些問題,近年來各國都在努力通過教育改革、教育學研究等途徑尋求解決辦法。有的國家實行免費教育,給貧困學童以適當物質補助,培訓合格師資,對不同民族學生用本族語教學,實行多種形式辦學,設盲聾啞等特殊學校等等,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普及教育作為社會主義建設的基礎,受到了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重視,建國前夕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即規定,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普及教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針對舊中國廣大勞動人民被剝奪文化教育權利的狀況,1949年12月23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特別提出“學校要為工農子女和工農青年開門”。人民政府創辦了人民大學、工農速成中學,舉辦了工人補習教育,並從1951年開始進行了全國規模的掃盲識字運動。此外,針對各邊遠地區文化落後狀況,國家從人力、物力、財力等多方面大力支援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普及教育。1982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現在,同舊中國相比,中國普及國小教育事業已取得很大進展。如1982年全國有小學生18972萬,已為舊中國最高年份(1946)小學生數2439萬的572.8%;少數民族國小教育發展更快,1951年小學生94.3萬人,僅占全國小學生總數的2.2%,到1981年已達735.6萬人,占總數的5.13%。此外,舊中國女孩上學的很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女生逐年增多,1951年女生約占小學生總數的28%,到1981年已上升到占總數的44%;全國小學生入學率從1949年的20%上升到93.3%,其中有近一半地區的入學率已達到95%以上。建國以來,國小共畢業3.4億多人,提高了各族人民的文化水平,為培養各項建設人才打下了基礎。但是,與國家政治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和普及教育的迫切要求還很不適應。
中共中央、國務院曾於1980年頒發了《關於普及國小教育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在 80 年代全國基本普及國小教育的歷史任務。《決定》認為, 中國人口眾多,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普及國小教育應從實際出發。《決定》對不同條件的地區提出了不同要求:
①在已經普及了國小,而且普及了國中的經濟文化比較發達的大中城市,今後將應著力於普及高一級中等教育,並逐步提高升入高等學校的學生比例。
②在已經普及或基本普及了國小教育的小城市、縣鎮和經濟比較發達的大城市郊區和比較富饒的農村地區,今後首先普及國中,再逐步發展高中和職業技術教育。
③在國小教育尚未普及,掃除文盲的任務還待繼續完成的居民分散的牧區、山區和邊遠地區以及經濟尚不發達的農村,今後首先努力普及國小教育,積極掃除青壯年文盲。在此基礎上穩步地發展國中和集中力量辦好高中。
1985年 5月27日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了在全國有步驟地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要求和相應的措施。中國將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辦學。以國家辦學為主體,充分調動農村經濟組織和城市廠礦企業等多方面辦學的積極性,鼓勵民眾自籌經費辦學。在辦好全日制學校的同時,儘可能創辦一些半日制國小、隔日制國小,業餘國小、巡迴國小和各種類型的初級中學。他們的學習年限和教學要求可以不拘一格,同時注意教育質量,使學生堅持讀滿修業年限並達到應有程度。此外,為普及義務教育,中國已在採取多種措施提高培訓師資的質量,提高教師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
概況
新中國成立以來,普及國小教育經歷了這樣幾個歷 史階段:①1949—1957年,國小教育有大的發展;② 1958—1965年,國小教育的發展出現一次大起大落之後 又有新的發展;③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國小 教育遭到嚴重破壞;④1977—1985年,國小教育逐步走上 正常發展的軌道。 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實施以後,我國開始推行 義務教育。該法律規定:“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 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 初級中等教育。”為了有效地實施該法律,1986~1992年 全國人大3次組織執法檢查,1989年國家教委也組織了
以《義務教育法》為主要內容的“五項督導檢查。” 我國實施義務教育5年來,基礎教育得到了加強和 發展,成績是顯著的。主要表現在:
1.我國基礎教育工作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軌道。各級 領導同志教育法制觀念逐步樹立,政府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計畫時突出了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地位,不斷完善“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許多地方把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2.基礎教育辦學條件得到改善。初步形成了適應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需要的師範教育體系和培養規模,形成了以國家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機制,各地掀起了捐資助學的熱潮。
3.九年制義務教育正在按地區、分階段、有步驟地實施。初等教育的普及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初級中等教育得到了穩步發展,殘疾兒童的教育打破了長期停滯不前的局面。
4.推動著基礎教育從“應試教育”模式轉到為全面提高未來社會建設者素質的軌道上來。德育工作得到了加強,教學改革正在深化,在普及了國中教育的地方,大部分已取消了國小畢業生升國中的招生考試,實行就近入
學。1990年,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率已達97.83%,毛畢業率(即當年國小畢業生數同該年12周歲兒童總數的百分比)達98.87%。全國76%的縣、全國91%的人口的地區,普及了初等教育。國小畢業生升入國中的占73.5%,15周歲人口中的國中毛畢業生率為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