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建設事業的中長期規劃與計畫;並負責對各縣(市、區)進行指導和檢查。
(二)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針、政策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進行行業管理;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諮詢。
(三)主管城市規劃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範圍內的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勘察設計和市政工程的測量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城鎮體系規劃、村鎮體系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全市國土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四)主管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城市供水、節水、污水處理、供熱、供氣、城市公交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參與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五)主管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城建監察、市容市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環境衛生和垃圾處理工作;負責城市客運管理工作。
(六)負責和指導全市小城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指導和推行村鎮房地產綜合開發。負責和指導全市小城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村鎮建設新技術、新設計、新材料的推廣工作;負責和指導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村鎮基礎沒施建設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
(七)主管全市建築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工作;對全市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諮詢、市政行業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參與全市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等建設前期工作;負責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參與全市重點工程建設;負責全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建設工業產品的準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和指導全市建築市場、建築施工、建設監理;貫徹執行招投標的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和監督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所屬設施的建築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九)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經濟定額;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發布全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經濟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造價標準定額的實施。
(十)指導和管理全市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房屋拆遷、房屋商品化和物業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經營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參與開發小區整體驗收工作。
(十一)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年度計畫和城市維護項目投資計畫;負責城市建設資金和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本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二)巨觀指導本系統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和經營管理,促進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步提高。
(十三)綜合管理全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四)負責制定全市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指導建設行業的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職業資格的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
(十五)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市建設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制定局機關工作規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的落實;負責新聞宣傳、信息、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建檔案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系統綜合信息網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制定全市建設事業的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制定年度城市維護投資計畫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各項計畫的報批、立項及執行;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區)的城建維護資金使用;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負責本系統統計報表工作;監督和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人事勞資教育科
負責機關公務員、局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勞動保險、人事檔案和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市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和管理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本系統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從業管理;負責制定本系統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法制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本單位的離、退人員的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設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市城市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可行性研究和體改方案,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工作;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工程的建設和預、決算的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含計程車)、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用事業管理工作;負責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市政設施維護和遊樂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參與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負責和指導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城建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園林綠化中長期規劃的擬定和實施;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城建行業、市政公用行業的有關政策、技術標準和資質審查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五)建築業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築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擬定本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有關政策,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全市建築市場;負責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市場行為以及建築裝飾裝修、建沒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沒施的建造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核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代理機構、施工企業、建設.監理、項目經理等資質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工作;負責竣工驗收項目的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施工現場綜合評價、工程質量、勞動安全檢查;負責建沒工業產品準用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計價管理;負責對來我市的外省市施工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註冊登記工作;參與國家和省在我市的重點工程建設。
(六)房地產業管理科
負責和指導全市城鎮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擬定中長期規則和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城鎮土地使用、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規範市場行為;組織參與開發小區的整體驗收工作,負責全市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的發放;參與政府指導價和重置價的測定。負責擬定房屋拆遷、房屋交易(評估、轉讓、租賃和抵押)、房屋面積測繪、房屋登記發證、物業管理相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交易中介機構、經紀人、成立和資質審核報批的管理工作。
(七)村鎮建設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擬定本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發展規劃、相關方案和配套政策;負責和指導全市小城鎮和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推行村鎮房地產綜合開發;依法對全市村鎮建設的測繪、規劃、設計、建築市場、建築隊伍資質審查、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及房屋產權產籍實施管理;負責和指導全市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村鎮建設新技術、新設計、新材料的推廣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