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光明[中共湖南道縣原縣委書記]

易光明[中共湖南道縣原縣委書記]

易光明,男,漢族,1956年8月5日出生,湖南永州市冷水灘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74年參加工作。1989年起先後任冷水灘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農委副主任、黨組書記;1994年至2007年4月先後任寧遠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道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2009年10月27日經湖南省紀委證實,易光明因涉嫌違紀被雙規。

基本信息

個人簡歷

易光明 易光明

易光明,男,漢族,1956年8月5日出生,湖南永州市冷水灘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74年參加工作。

1989年起先後任冷水灘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農委副主任、黨組書記;

1994年至2007年4月先後任寧遠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道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

違反犯罪

12月10日,由湖南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湖南省永州市道縣原縣委書記易光明涉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和受賄一案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易光明,1956年8月生,湖南永州冷水灘人。因涉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於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執行逮捕。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易光明等人非法批准某公司徵用、占用100畝土地行為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58.48萬元,易光明與其親戚陳某以陳某的名義違規在該公司入股60萬股,五年獲紅利近60萬元。同時指控其受賄8筆總計人民幣1500餘萬元(其中1000萬因案發而未實際得到):其中四次收受道路工程承建商黃某賄賂78.2萬元;夥同道縣農村信用聯社原理事長申某共同收受李某賄賂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因案發而未實際獲得;夥同其弟易光偉共同收受湘源大道工程承建商熊某賄賂289.3萬元;同時,易光明利用職務之便為開發商謀利,夥同陳某某以投資入股的名義收受道縣道州商業樂園項目開發商歐某賄賂1000萬元,其中900萬元因案發而未實際獲得。在收受商業賄賂的同時,易光明還利用職務便利在提拔使用幹部、解決幹部職級待遇時收受賄賂5.2萬。

由於案情複雜,本案將擇期宣判。據悉,易光明系列案共立案偵查22人。

受賄近三百萬僅判4年 檢方抗訴易光明家族窩案

律師:受賄金額特別巨大,就算立功也不能判這么輕

道縣原縣委書記易光明的兩個弟弟易光輝、易光偉,因分別與易光明共同收受賄賂,一審被判刑5年和4年。

11月19日,衡陽市南嶽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易光偉共同受賄289.3萬元,僅判4年刑,衡陽市南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處有期徒刑4年,量刑畸輕。

易光輝:共同受賄73.2萬被判5年

衡陽市南嶽區法院的判決書稱,易光明擔任寧遠縣縣委副書記期間,在該縣工程項目拆遷過程中,給予了承建商黃某幫助,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

易光明調任道縣縣長後,在黃某承包道縣東洲大道工程過程中給予了幫助,黃某多次提出要予以感謝。2005年,道縣溫泉至九嶷公路工程項目招標前,易光明向黃某提出讓黃某承包該工程,工程利潤給其弟易光輝,以此來兌現以前黃某對易光明的感謝承諾。

黃某答應後,易光明遂向該工程項目招投標負責人打招呼,要求給予黃某關照,隨後黃某通過圍標的方式中標獲得道縣溫泉至九嶷公路第B契約段工程。之後,易光明安排易光輝到黃某的工地做事並收取利潤。2005年底和2006年底,易光輝分兩次從黃某處收受人民幣73.2萬元。

【法庭認定】 易光輝與其兄易光明共同收受黃某賄賂73.2萬元。10月27日,被衡陽市南嶽區法院一審判處易光輝有期徒刑5年,其受賄所得贓款73.2萬元予以追繳。

易光偉:共同受賄289萬僅判4年

檢察機關沒有對法院關於易光輝的量刑提出異議。但對易光偉一案的審理結果提出抗訴。

法院判決書稱,易光偉利用哥哥易光明先後擔任道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及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道縣湘源大道工程的招標、協調拆遷施工矛盾、增加工程量、工程款的撥付及結算等方面,給予湘源大道工程承建商熊某幫助,為其謀取利益。

易光偉與熊某約定,該工程利潤五五分成,於2006年11月至2008年2月,易光偉三次向熊某索取錢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89.3萬元。其中索取12萬元為易光明跑官;索取250萬元用於入股道州商業樂園項目;索取豐田銳志車一台,計價27.3萬元。易光明對易光偉收受賄賂的情況均知情且予以認可。

【法院認定】 易光明的弟弟易光偉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減輕處罰,判決易光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所獲贓款86000元及贓物豐田銳志小轎車一輛予以沒收。

【律師說法】

受賄金額特別巨大

湖南同升律師事務所律師滕建傑認為,檢察院的抗訴是有一定道理的。滕建傑說,受賄犯罪以數額為參考,數額的多少是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滕建傑介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受賄罪量刑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2萬-5萬為較大,可以判刑;5萬-10萬為巨大;10萬以上為特別巨大。這兩個人受賄的數額都遠遠超過了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因為這兩名案犯都屬從犯,可以減輕處罰。受賄73.2萬判5年還是可以理解的,但受賄金額達289萬,就算有立功表現,也不能判得這么輕。

滕建傑認為,法律規定有應當從輕或減輕判刑和可以從輕或減輕判刑兩種。根據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有減刑的法定情節,一般要減刑。如果易光偉僅有立功表現,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判刑。這只是法律的傾向性意見,一般可以從輕,但不會減刑。

■記者 李國平 龔化 通訊員 胡蘭蘭 李建輝

【其兄易光明】

縣委書記成“易老闆”

易光明,男,漢族,1956年8月5日出生,湖南永州市冷水灘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74年參加工作。1989年起先後任冷水灘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農委副主任、黨組書記;1994年至2007年4月先後任寧遠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道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去年10月26日因涉嫌違紀被省紀委雙規。

據媒體報導, 湖南永州道縣縣委書記易光明被“雙規”時,道縣街頭,有民眾舞龍、放鞭炮,並打出“熱烈慶祝道縣歷史上最大腐敗分子被雙規”的橫幅。

據悉, 被“雙規”前,永州市委書記和紀委書記曾以組織名義找易談話。易拍著胸脯說:“我以自己的黨性和人格擔保,絕對沒有腐敗。”

“無論什麼工程項目,他大小通殺。”在道縣做生意的一位商人曾對媒體抱怨說。據報導,道縣多名官員和民眾都稱,易光明在道縣的城市改造和開發中,協同其弟插手多個項目,與民爭利;易光明做背後真正的“老闆”。

“一般情況下,他會安排幾支工程隊同時競標,並設立不合理的規定卡住其他招標者,最終保證自己人拿到該工程。”一名參與過招標會的商人曾對媒體記者說。

經查,1999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間,易光明(男,53歲,正處級)利用其先後擔任寧遠縣縣委副書記、道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在瀟水公司徵用土地擴建新廠過程中,易光明超越職權為該公司改變土地權屬性質,造成國家巨額經濟損失。

今年初 ,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依法對道縣原縣委書記易光明決定逮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