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縣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

一、明水縣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基本概況 10、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1.縣科技與信息產業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一、明水縣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基本概況
《明水縣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編髮[2002]37號檔案規定,縣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是負責全縣科技、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軟體業、社會信息化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縣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掛地震局牌子。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科技發展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全縣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全縣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推動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全縣科技創新能力。
2、 組織編制全縣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3、 研究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縣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4、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措施;優化全縣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等有關費用的使用、監督和管理。
5、 研究制定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重大基礎研究計畫、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6、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實施;參與管理全縣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7、研究全縣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8、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法規的建議;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及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制定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施政策指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全縣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9、綜合管理全縣民營科技企業和民辦科研機構。
10、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11、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
12、歸口管理創建全國科技進步先進縣工作。
13、監督和管理各部門科技發展基金的使用。
14、承辦省、市地震局、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地震監測預報、抗震設防以及地震知識的普及教育等地震工作。
15、承辦省、市知識產權局、縣委、縣政府交辦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16、承辦省、地信息主管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信息市場和網路的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計算機和網路的普及套用;開發利用信息資源等方面的工作。
17、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辦公室、計畫業務股、科技管理股、信息產權股
下設機構:縣信息中心、地震局、科技開發中心
(三)單位領導及分工
單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金少紅 局 長 負責全面工作
張 彥 副局長 分管信息產業工作
齊占林 副局長 分管常務黨務工作
曾憲春 副局長 分管業務工作
申樹臣 地震局局長 分管地震局全面工作
肇朝軍 信息辦副主任 協助張彥副局長分管信息產業工作
單位電話:6221727
地址:縣黨政辦公中心七樓
二、科信局執行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普法;
4、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7、黑龍江省經濟信息市場管理條例。
三、行政收費項目
科信局只有抗震設防覆核費一項行政收費項目。
標準: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向甲方)。
依據:1、防震減災法第17條和19條;
2、省政府[2005]15號及省長令;
3、省物價局、地震局檔案黑價聯字[2007]23號。
四、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
科信局保留審批事項共3項。一是縣級科技計畫項目申報;二是信息市場業主資格審查;三是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復檢。
(一)明水縣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程式
1.縣科技與信息產業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申報單位填寫《科技計畫項目申請書》;
3.申報單位將《科技計畫項目申請書》報送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組織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後向縣科技與信息產業局推薦;
4.縣科技與信息產業局組織現場考察、專家論證、項目單位答辯;
5.計畫編制下達;
6.對符合條件的的項目縣科信局將積極向省科技廳、省信息產業廳、省知識產權局推薦。
省科技廳科技計畫項目包括:科技攻關計畫;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省自然科學基金,省傑出青年基金,省青年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省留學歸國人員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省高新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省星火科技計畫;省火炬計畫等專項。
省信息產業廳項目包括: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信息產業)專項。
省知識產權局:省專利技術產業化專項。
(二)信息市場業主資格審查工作的規範及要求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從事經濟信息經營服務:
1、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和準確的信息來源;
2、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服務場所和信息加工處理設備;
3、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
4、具有鑑別信息真實性和可行性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手段;
5、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凡申請從事經濟信息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經濟信息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1、有經營範圍和相應的信息來源說明書;
2、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個體戶持居民委、街道辦事處的介紹信或居民身份證);
3、有關部門的驗資證明;
4、固定從業人員證明;
5、專業人員業務職稱證明或學歷證明;
6、經營服務場所和辦公設施的使用證明;
7、擬定經營範圍或服務項目,並說明信息來源及具有鑑別信息真實性、可行性能力的有關材料;
8、申請聯辦的,還應提交聯營協定書。
(三)抗震設防審批流程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項目單位應在立項、設計、施工之前,到地震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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