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在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轄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含所有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一書”)時,均應按規定交納各項規劃審批規費。
三、根據風景名勝區的實際情況,辦理建設項目 “兩證一書”,按照建設項目所處地段分別收取規費,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溫湯規劃區內(屬宜春中心城區):
1、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30元/m2(按建築面積,下同)
2、地方教育附加費 20元/m2
3、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8元/m2
4、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1.5元/m2
5、建築余土廢渣調劑費 3元/m2
合計 62.5元/m2
(二)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控制範圍(溫湯規劃區外):
1、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30元/m2
2、建築余土廢渣調劑費 3元/m2
合計 33元/m2
四、以上建設項目各項規費由市建設局明月山分局(下稱建設分局)採取“一單清”方式徵收。建設項目經審查符合要求後,建設分局開出繳款憑證,繳款人持繳款憑證將應繳費金額直接繳交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設分局在開票的同時,向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財政工作主管科室提交收費項目、收費金額清單,由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財政工作主管科室根據清單進行分戶核算。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財政工作主管科室每月定期與建設分局對帳、結算,做到數字準確,項目清楚。
五、凡需減免收費的項目,由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後由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下達抄告單,建設分局憑抄告單徵收。
六、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報建規費而拒繳的,未繳納規費擅自開工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七、建設分局要堅持原則,足額徵收規費,任何人不得隨意減免和亂收費,擅自“搭車收費”。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徵收失誤和損失的,視情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
八、為確保規費徵收工作順利開展,建設分局按所徵收規費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作經費,具體比例另行確定。
九、本辦法涉及的收費項目為規劃審批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白蟻防治及其它各種中介服務性收費不在此列,業務部門可按宜春中心城標準自行收取。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開工的項目(包括竣工驗收),如涉及規費徵收的,按個案處理,由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下達抄告單,建設分局按抄告單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