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1、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全地區公安保衛工作;
2、掌握全地區影響政治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3、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處置治安事故和騷亂,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管理特種行業和危險物品;
4、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5、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6、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7、依法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本地區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8、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場所;
9、負責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10、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協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1、依法負責勞動教養的有關工作;
12、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
13、負責處機關部門的公安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指導各縣局的裝備、財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14、制定、實施全地區公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全處民警的教育、培訓以及公安宣傳,按許可權管理幹部和警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查處本地區公安隊伍的違法違紀案件;
15、領導本地區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6、承辦地委、行署和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掌握全地區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敵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主要文稿,承辦調查研究工作;綜合協調全地區公安業務;負責會務、檔案、信息、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日常工作;組織新聞發布;負責警務聯絡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處領導交辦的政務工作;擬訂公安處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二)國內安全保衛支隊。負責收集、分析、研判、處理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情報信息,掌握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擬訂工作對策;組織、指導、監督並直接參與對國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社會穩定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偵辦國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現行案件;開展與有關情報部門的交流、協作;負責組織、指導國內安全保衛基層基礎建設;負責組織、協調、督辦經濟、文化、教育領域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宗教領域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內安全保衛部門隱蔽工作職業化、社會化建設;負責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專項工作。
(三)經濟犯罪偵察支隊。掌握全地區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訂預防、打擊政策;組織、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偵辦全地區經濟犯罪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
(四)治安管理支隊。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特種行業;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全地區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指導全地區公安特(巡)警隊建設以及處置群體性事件和治安事故;指導全地區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監督保全服務業的管理工作;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
(五)特警支隊。處置突發事件和騷亂、暴亂等重大治安事件,加強重點區域、重要部位、敏感時期和節假日等特殊情況的巡邏、執勤和社會面控制,接受社會求助和執行搶險救援任務。
(六)巡警支隊。負責轄區內的巡邏、執勤,嚴密控制社會面,強化社會治安管理;接收公民報警;維護警區內的治安秩序,及時發現和消除可能引發治安問題的苗頭和隱患;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民眾,維持秩序;承擔刑事案件現場的處置、保護;交通事故現場的初期處置和現場保護、協助救治傷員;參加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傷員和財物;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和其他異常人員的肇事行為;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員;巡查警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有關單位、居民消除安全隱患;執行法律規定的其他任務。
(七)刑警支隊。掌握全地區刑事犯罪動態,收集、研究、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訂工作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偵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直接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集團性犯罪的偵破,參與、協助各縣偵破重特大疑難案件;組織並直接辦理本地區內跨縣案件的偵破和重要案犯的緝捕工作;負責全地區內發生的爆炸、暗殺、劫持等暴力恐怖案件的偵破、協調工作;組織負責全地區刑事技術、警犬技術、刑事特情、犯罪情報資料建設,為全地區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持;承擔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
(八)出入境管理支隊。組織、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負責地區內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居留、旅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查處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研究擬訂並組織協調公安外事工作規劃、計畫和公安外事工作制度及業務交流和合作;承辦上報外國人和公民出入境證照,歸口管理公安外事工作。
(九)網路安全保衛支隊。指導、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指導、組織、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實施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查處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負責對境外廣播電台實行網上監聽工作;開展電子數據鑑定工作。
(十)技術偵察支隊。研究擬定全地區公安機關行動技術偵察工作的辦法、制度,並指導、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組織案件的技術偵察支援;收集國內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配合政治偵察和刑事偵察部門實施技術偵察;組織、指導、實施全地區公安行動技術偵察偵控系統建設。
(十一)監所管理支隊。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和人員的管教、教育工作;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監管場所安全防範工作。
(十二)看守所。其主要職責:負責全地區在押人員的看管、監控、提審、提解、人犯投勞工作;建立業務基礎台帳,加強業務資料的分析整理,做好各類業務報表統計等工作;掌握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思想動態,開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防止在押人員出現越獄、自殺、自殘、自傷等事件,確保監所安全;開展所內偵察工作,建立特勤耳目,深挖餘罪、深挖線索,開闢打擊刑事犯罪第二戰線;配合有關業務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關押等工作;做好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和勞動管理等工作。
(十三)交通警察支隊。研究擬定道路交通管理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地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承辦並指導全地區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負責全地區機動車輛登記、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人員考試發證工作;指導、開展全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打擊道路交通犯罪活動;指導全地區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維護昌邦公路交通秩序,指揮、疏導交通,糾正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
(十四)法制支隊。指導、監督、檢查全地區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指導、承辦全地區公安機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審批工作;開展公安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服務;協助有關部門辦理控告申訴工作和信訪工作。
(十五)警務督察支隊。組織、指導、協調全地區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對全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督促公安處各項重大業務事項的落實,受理上級和領導批辦、交辦的督察案(事)件;依法維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十六)指揮中心。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報告全地區社會治安及公安工作的重大信息;輔助協調、指揮全地區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處置全地區範圍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及重大案件、事件;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負責昌都城區全球眼監控,及時發現和調動警力處置城區發生的突發治安、刑事等案件;開展應急短波電台聯絡,保證信息暢通;負責公安機關內部電話查詢服務;負責重大活動、會議期間及突發事件方案、預案的制定、指揮和調度;擔負地委、行署交辦的臨時處置突發事件任務;負責全地區公安系統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七)禁毒支隊。掌握全地區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並直接參與對本地區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跨縣區毒品案件;組織開展對毒品犯罪的情報收集和吸毒人員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並直接參與麻醉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加強與毗鄰和周邊地區有關禁毒工作的協作與配合;組織、指導並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地區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科技信息化支隊。擬訂科技強警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地區公安通信網路科技工作;承擔公安科技立項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全地區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和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維護、管理全地區二、三級網路設備,管理全地區公安機關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保障全地區公安無線電、信息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負責全地區公安民警計算機套用、技能和通信技術培訓,提高網路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十九)機要科。負責制定地區公安處機要密碼工作制度,承擔密碼保密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全地區公安機關的密碼工作;負責密碼、密碼設備的更換、使用和管理;承擔機要密碼電報的翻譯、傳輸、辦理、傳閱、傳遞、清退、歸檔保管等工作。
(二十)紀律檢查委員會。指導負責全地區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查處或督辦地縣公安機關黨員幹部和民警中的違法違紀案件;負責信訪接待工作,受理民眾的來信來訪、並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反饋。
(二十一)政治處。指導、監督全地區公安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地區公安民警的訓練工作;指導全地區公安宣傳和文化建設工作;負責處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黨建、群團、退(離)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擬訂全地區公安機關編制需求計畫;負責協管幹部的考核等有關工作;負責全地區公安民警撫恤、記功、評優、警銜申報事宜。
(二十二)裝備財務科。擬訂全地區公安基本建設規劃,指導全地區公安機關基礎設施建設;研究全地區公安機關後勤警務保障制度、措施;負責公安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負責處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實施、編制和管理處機關的各項經費預算、決算,監督各項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負責處機關財務、裝備和車輛的管理,負責實施警用物資倉儲、調運工作;組織協調公安機關警務後勤保障;負責公安處工會工作。
(二十三)情報中心。大情報工作牽頭部門,承擔大情報工作,組織實施綜合研判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