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區戶口管理

(二)對於遺失戶口《遷移證》的人員,經原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並註明補發情況。 (三)對於因長期外出被註銷戶口的,經調查核實現確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員,應予以在原籍恢復戶口。 (四)對於農村婦女出嫁,因不符合遷移政策的遷出而又被原居住地註銷常住戶口的,應在原戶口登記機關恢復戶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隨父親或母親所在地登記常住居民戶口。

一、戶口登記
目前昌都地區的戶籍主管部門為公安處治安管理支隊,主辦機構為各縣公安局及轄區派出所;
二、出生登記:(1)超計畫、非婚生育上戶需持以下證明到轄區縣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出生醫學證明、本人申請、居住地單位或街道出據證明、父母戶口薄;(2)新生嬰兒的落戶需持準生證、單位證明、父母戶口薄到轄區縣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三、死亡註銷:公民死亡。城市公民死亡在葬前,農村公民死亡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轄區縣公安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四、戶口遷出遷入登記:公民戶口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間起,按照戶口遷移證明的時間要求,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轄區縣公安機關戶籍部門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一)對於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出生醫學證明》、《復員證》等人員,凡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規定,經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準予其辦理戶口登記;不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條件的,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予以恢復戶口登記。
(二)對於遺失戶口《遷移證》的人員,經原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並註明補發情況。
(三)對於因長期外出被註銷戶口的,經調查核實現確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員,應予以在原籍恢復戶口。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條件的,恢復戶口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對於農村婦女出嫁,因不符合遷移政策的遷出而又被原居住地註銷常住戶口的,應在原戶口登記機關恢復戶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隨父親或母親所在地登記常住居民戶口。
(五)對被遺棄的嬰兒,監護人可憑醫療保健機構開具的知情人證明、民警調查材料等,依照隨父、隨母自願原則,辦理出生登記,取消其它證件為前置條件。
(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尚未落戶的收養子女,憑縣(市)、區以上民政收養登記機關出具的《收養證》(僅限事實收養子女),經戶籍民警審查核實後,由派出所領導批准,可辦理落戶登記。
(七)需到城鎮投靠子女的人員,允許在子女居住的城鎮登記戶口,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需要返回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應當準予辦理落戶登記。
(八)對孤寡老人或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準予其在自願贍養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經公證機關公證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暫住人口登記: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人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轄區域,到戶口所在城市、鄉(鎮)的行政區域以外居住的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的,投靠朋友和參觀、旅遊的、寄讀、代培的,務工、經商的,在駐地機構工作的,監獄服刑、勞教人員保外就醫或因故請假回家的,以及無職業的人員。目前,昌都地區由轄區公安局或派出所承擔暫住人口的登記工作。管段民警對查驗證明(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薄、流入地派出所證明、鄉鎮或街道的外出務工證明)登記,這是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對流入本地區的外來流動人口,要堅持查驗合法證件,凡是沒有任何合法證件或身份不明以及證明不全的人員要查清身份,並勸其持有效證件;凡是有合法證件的立刻登記並明確登記管理的法律效力。管段民警對暫住人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責任區暫住一個月以上的人口達到“四知”即知身份情況;知暫住理由、時間;知原戶口所在地;知有無劣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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