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區鼓勵招商引資的戶籍管理政策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3號)和全國第二十次、全區第十一次公安工作會議精神,根據自治區公安廳關於印發《改革和加強當前昌都地區戶籍管理及戶口項目變更登記工作的規定》的通知(藏公傳發[2004]883號)精神,放寬各類在城市投資辦理實業人員登記戶口。
(一)對到昌都投資興辦經濟實體的投資者,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並在刻城鎮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憑有關部門的投資證明,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本人或配偶、子女為非農業戶口的,根據個人意願,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地區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憑聘用單位證明,可辦理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本人、配偶及子女為非農業戶口的,根據個人願意、憑聘用單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外省、區、市大專以上畢業生被昌都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和招聘的,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本人戶口遷移手續或解決本人非農業常住戶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憑本人戶口遷移手續。
(四)在昌都地區城鎮和農村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居民在城市購買住房包括城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戶口異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續完備並有穩定生活來源的,購(建)房者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在昌都地區(城鎮)落戶。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經批准在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來藏申請辦理落戶手續的外來人員,經地區公安處治安管理支隊審核,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由地區公安處審批。審批後,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遷移、遷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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