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低端產業退出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產業結構調整的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減量發展、長效管控,加快退出低端產業,規範低端產業退出資金管理使用,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京昌發〔2013〕3號),結合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昌平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端產業退出資金(以下簡稱退出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昌平區低端產業退出項目的補償、補助資金,從昌平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低端產業退出項目(以下簡稱退出項目)是指昌平區行政區劃範圍內所需清理整治及退出的低端工業企業和工業大院、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含站點)、畜牧養殖小區以及其他經區政府批准從低端產業退出資金中列支的項目等。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四條 低端工業企業退出適用範圍。
(一)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14年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56號)及相應檔案確定的低端行業企業;
(二)不符合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土地利用規劃以及能源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的企業;
(三)列入《昌平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2014—2015年)》(昌政辦發〔2014〕29號)禁止類產業的既有企業;
(四)技術水平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等低效落後的工業企業,重點退出家具、水泥、鑄造、鍛造、鋼結構、平板玻璃、瀝青防水卷材、小化工、噴塗等低端企業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按照北京市有關標準確定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業。
第五條 工業大院退出適用範圍。
列入區政府年度清理整治及退出計畫範圍內的工業大院。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退出適用範圍。
(一)列入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清理整治工作檯賬(含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和站點)的項目;
(二)列入《昌平區低端行業巡查督導通知單》的項目;
(三)其他按照市、區兩級政府要求應退出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項目。
第七條 畜牧養殖小區退出適用範圍。
(一)整治畜牧養殖小區內違規出租房屋、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等;
(二)清退畜牧養殖小區內養殖的家畜禽;
(三)拆除畜牧養殖小區內的各類設施建築。
第八條 經區政府審核批准,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應予以退出的其他產業。
第三章 資金標準
第九條 低端工業企業和工業大院退出補助標準。
(一)對於列入區政府年度拆遷計畫範圍內的低端工業企業和工業大院退出,按照區政府《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2004年區政府令第4號)、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工作的意見》(昌政發〔2011〕5號)等檔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二)對於未列入區政府年度拆遷計畫範圍內的低端工業企業退出,資金支持方式如下:
1.解除土地租賃契約的整體退出企業,按地上建築物評估(2009年1月1日後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房屋不予評估)、生產設備評估、節能減排量和解聘職工人數(職工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關規定進行測算)計算支持資金,支持資金額度原則上不高於拆遷補償。退出企業生產設備經評估後按拍賣程式進行處置,處置收入上繳區財政。
2.未解除土地租賃契約的退出企業,按退出部分的固定資產、節能減排量、解聘職工人數(職工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關規定進行測算)計算支持資金。
3.對於節能減排貢獻特別大、情況特殊的重點企業退出,經區政府批准,資金支持方式、額度和標準另行確定。 (三)節能減排量由能源節約量和污染物減排量加權計算,分檔確定補償資金。能源節約量、污染物減排量應為企業列入退出計畫年份的上一年度數據(如企業上年度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可採用正常生產年份的數據),由區環保局、區統計局審核確定。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退出補助標準。
(一)拆除費用補助以年度上報台賬載明的建築面積為依據,按不高於7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
(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已納入拆遷範圍內的,按照年度平原地區造林政策等方式獲得資金補助的,不再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 畜牧養殖小區退出補助標準。
(一)地上物補償標準。需拆除的畜牧養殖小區已納入平原地區造林工程範圍,按照昌平區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拆除騰退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不能納入平原地區造林工程範圍但已解除土地租賃契約的,按地上物評估(2009年1月1日後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房屋不予評估)標準計算補償資金,補償資金額度原則上不高於拆遷補償。
(二)家畜禽遷運補助標準。畜牧養殖小區內養殖的家畜禽由養殖戶自行處理,對存欄的家畜禽給予定額遷運補助費用,補助標準為牛每頭500元,羊每隻100元,豬每頭120元,兔每隻10元,蛋雞、鴨、鵝每隻5元。
(三)人員安置補助標準。畜牧養殖小區內從事養殖工作的本地勞動力,給予每人3000元轉移就業安置培訓補助。
第十二條 主動退出補助標準。
(一)對於能夠在規定期限內,提前3個月辦理完成低端產業退出手續的,按實際補償金額給予5%的資金支持。
(二)對於能夠主動退出占用土地的退出項目,並按期完成退出手續的,按實際補償金額給予2%的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對於2014年1月1日後新增的低端工業企業、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含站點)、畜牧養殖小區等不予補償。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四條 涉及使用退出資金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企業是退出資金的申報主體。
第十五條 各申報主體需根據低端產業的項目類型,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1.《昌平區退出低端企業申請表》;
2.變更前後的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營業執照註銷的證明檔案;
4.區水務局出具的耗用新鮮用水量證明;
5.區環保局出具的調整退出企業有關環保數據的證明;
6.區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職工安置或解除勞動契約情況證明;
7.區統計局出具的綜合能源消耗量證明;
8.區政府通過招投標確認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實物資產評估報告;
9.退出資金使用的預算報告;
10.退出項目地上物或設備拆除前、中、後的照片。
第十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後,牽頭組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和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退出標準對項目進行聯合驗收,形成聯合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將退出項目書面支持意見、退出項目主體的申報材料以及項目驗收報告,於每年10月底前報至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會同區審計局,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定。
第十八條 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召開專題會議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後,通過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申報主體如有疑義可報請行業主管部門複審。
第十九條 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在公示期滿後,將相關申報材料報請區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向區政府提交資金撥付申請,經區政府同意後,辦理相關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退出項目申報主體收到補助或補償資金後,按現行財務制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會同區審計局、區財政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在資金撥付30個工作日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審計局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項目的初審、批准、資金撥付及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審計跟蹤。
第二十三條 退出資金專項用於低端產業清理整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土地管控看護措施,有效防止已退出的低端產業出現反彈再生,嚴禁低端工業企業、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畜牧養殖小區等低端產業新增。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經濟信息化委關於昌平區低端工業企業退出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昌政辦發〔2014〕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