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位置
職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參與本區人才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北京市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各項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本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及離退休等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本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落實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及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計畫。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本區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本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實施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按規定承擔區政府部門的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所獲榮譽
2017年11月,榮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稱號。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工作。
(二)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科
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本區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
(三)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擬訂本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營中的違紀案件;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事業單位審計工作。
(四)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制定的養老、工傷、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實施辦法;負責核准轄區內企業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負責認定養老保險補繳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協調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工作。
(五)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科(公費醫療辦公室)
負責對本區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征繳和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承擔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的年檢、換髮工作;受理基本醫療保險特困救助的申請和初審工作。
(六)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科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貫徹落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相關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工時、休息休假標準,負責轄區內註冊的企業(包括外地在京設立的分支結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
(七)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科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綜合管理本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定期統計分析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情況,並提出相關對策建議;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八)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科(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北京市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政策,擬訂本區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城鄉就業實施意見;負責辦理本區征地轉非就業安置工作;負責轄區內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負責本區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九)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培訓和職業能力建設科
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轄區內以職業技能、職業資格培訓為主的民辦學校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本區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培訓政策規定,編制本區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和高級研修班的管理工作。
(十)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研究擬訂本區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按法定程式辦理區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的任免手續;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和任職資格審查工作;承辦未歸口管理的行政機關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事項;綜合管理以區政府名義及各系統開展的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區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的相關工作。
(十一)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契約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指導本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核准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負責本區中國小教師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調整及參與評審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辭聘、解聘等政策規定;落實機關工勤人員有關管理規定;負責本區的專家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十二)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流動調配科(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負責外埠人才引進、《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辦理、區內外人才餘缺調劑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吸引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政策;負責落實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因公赴國(境)外培訓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重點外國專家聘請計畫的審核報批並指導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三)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科(大學生村官科)
擬訂本區生源畢業生就業工作方案和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幫扶工作;擬訂本區到農村工作高校畢業生選聘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到農村工作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各鎮、街道相關工作落實情況;承擔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創業的相關工作。
(十四)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科
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負責本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指導本區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本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負責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工作。
(十五)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務科
制定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報部門經費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並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進行核算、指導和監督;負責機關辦公用品採購、發放和保管工作。
(十六)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工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畫生育等各項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及行風評議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