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供銷社

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及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二)抓好供銷合作社的深化改革和發展工作。
(三)負責農村現代流通體系的組織、規劃、協調、服務和建設工作,制定和實施昌寧縣“鄉村流通工程”規劃。
(四)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劃、組織、引導、服務和管理工作。
(五)管理社有資產,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指導、監督下屬公司(廠)、基層供銷合作社搞好社有資產經營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實施“鄉村流通工程”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農產品經紀人、農民社員等培訓工作。
(七)協調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關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廣大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基層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八)總結、交流和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典型經驗,加強與縣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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