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鐵路公安局

昆明鐵路公安局是鐵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下設主管昆明鐵路局區域內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受鐵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雲南省公安廳的雙重領導。在鐵路樞紐城市設有公安處,一般在三等火車站以上設派出所。局、處、所垂直管理。

局情簡介

昆明鐵路公安局位於我國西南邊陲的雲南省,1950年5月29日,經雲南省人民政府報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由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命令,成立“昆明區鐵路公安處”(昆明鐵路公安局前身)。局址在雲南省昆明市,昆明市城區位於東經102°10′~103°40′,北緯24°23′~26°22′,年平均氣溫15°C,年平均降雨量800-1000毫米。

昆明鐵路公安局管轄線路途經3省10個地、州、市35個縣,沿線居住回、彝、哈尼、苗、傣、壯、瑤、布依等少數民族。

機構設定

內設機關

•綜合處(辦公室)

•政治部

•宣傳處

•政治偵察保衛(國內安全保衛)處

•治安處

•刑事偵查處

•消防處

•警衛處

•網路監察處

•技術處

•法制監管處

下設單位

昆明公安處

開遠公安處

歷史由來

1885年中法戰爭後,清政府與法國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法條約》,法帝國主義即把侵略矛頭直指雲南,制定了控制雲南修築鐵路的計畫。在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清政府與法國政府簽訂定了《中法滇越鐵路章程》。在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至宣統二年(1910年)滇越鐵路興修期間,法國政府藉口保護營業員的安全和維護鐵路沿線治安,自行派軍警守護。對此,雲南民眾群情激憤,蒙自道尹龔心湛上書雲貴總督李經羲,致電總理大臣李鴻章,懇請收回滇越鐵路司法行政、治安管理權,經過中法雙方會談,法方將治安管理權移交中國。宣統二年二月初五(1910年3月15日),中法會訂《滇越鐵路巡警章程》,正式成立滇越鐵路路警督辦署,雲南鐵路警察由此誕生。

職能介紹

維護鐵路治安。鐵路公安機關始終堅持“黨委領導,依靠民眾,預防為主,管理從嚴,及時打擊,保障安全”的方針,緊緊圍繞保障鐵路穩定、改革、發展和運輸安全暢通這一中心工作,不斷強化治安管理措施,運用各種治安行政手段,防範和打擊處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確保了鐵路運輸暢通和廣大旅客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鐵路治安秩序的持續穩定。

打擊刑事犯罪。鐵路公安機關針對鐵路各時期的刑事敵情變化,堅持“黨委領導,依靠民眾,抓住戰機,積極偵查,及時破案”的方針,運用法律、法規和各種偵查手段,偵破了一批重特大案件,確保了鐵路運輸生產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和穩定鐵路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保證鐵路內部安全。鐵路公安機關工作本著“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遵照“黨委領導,民眾路線,結合中心,圍繞生產,公密結合,分級管理,執行政策,依法辦事”的內保工作原則,依法監督改造鐵路內部危險分子,預防和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防止治安災害事故,追查破壞和破壞嫌疑事故,保衛了要害重點部位,維護內部治安秩序。

消防監督管理。鐵路公安機關針對鐵路火災預防、撲救,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落實各項防火措施,在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主要任務

維護鐵路及社會穩定,管理鐵路車站、列車、線路及鐵路內部單位治安,預防和打擊鐵路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衛鐵路運輸安全暢通,保護廣大旅客乘車安全和運輸物資安全。同時,還承擔著查緝站車上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查緝打擊利用鐵路從事毒品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活動的責任,行使跨行政區域的治安管理權和刑事執法權。

案件管轄

在案件管轄上,鐵路公安機關與地方公安機關既有明確分工,又相互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43條規定:鐵路公安機關與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2006年8月24日修訂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2條規定:鐵路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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