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力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1994年6月18日昆政發〔1994〕47號)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加快,城市交通負荷迅速增加。大量人力三輪車違反規定,在市區從事客貨營運,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反映十分強烈。為進一步加強城市交通管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用人力三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不準用人力三輪車沿街占道或流動擺攤從事經營活動。
二、已落戶並經市交通局運政管理部門批准在市區從事貨運經營的人力三輪車,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可在環城南路、環城北路、環城東路、西昌路及其以外的道路行駛,不準在上述路段以內的市區和鐵路昆明站、昆明北站、昆明機場範圍內行駛。
三、送奶、送煤、環衛、電信、供電、供氣、公共工程管線維修等從事本職業務工作的人力三輪車和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批准,持專用通行證的其它人力三輪車,上路行駛可不受時間和範圍的限制。
四、各單位自用的人力三輪車和本市城鎮居民代步的小型人力三輪車不準從事經營性質的客貨營運;不準臨街亂停亂放;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不準在東風路(含南屏街)、北京路、正義路、白塔路至拓東路上行駛。
五、禁止非法拼裝、改裝客、貨人力三輪車。違者,處100元以下罰款、責令或強制拆除非法裝置、直至沒收車輛。
六、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繼續停止辦理人力三輪車的落戶和貨運經營許可手續。
七、凡上路行駛的人力三輪車,必須牌證齊全。未經批准駛入市區及無牌證行駛的,一律滯留車輛。違章者必須七天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逾期按無主車輛收繳。
八、違反本通告禁行時間、範圍行駛的,處30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經營性客運的,一律收繳車輛。
九、按本通告規定收繳的人力三輪車,由行政執法部門先行妥善處理,並登記造冊報罰沒物資處理部門備案。
十、本通告由昆明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組織實施,市、區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十一、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