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暫行辦法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


第13號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暫行辦法》已經2000年11月2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旅行。
國家旅遊局局長: 何光暐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旅遊規劃設計活動,加強對旅遊規劃設計單位的管理,提高旅遊規劃設計質量,保障委託方和受委託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長遠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專業旅遊規劃設計單位和事業、企業單位所屬承擔旅遊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凡從事旅遊規劃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編制下列旅遊規劃:
1.跨區域旅遊業發展規劃;
2.區域旅遊業發展規劃;
3.旅遊區規劃,包括總體規劃、旅遊項目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二)與旅遊規劃設計相關的諮詢服務。

第二章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標準

 第五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旅遊規劃設計技術力量雄厚,專業配置齊全,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規劃設計人員占規劃設計人員總量的比例不小於四分之一,並具有旅遊、市場行銷、區域規劃、環保、城市規劃、建築和道路交通等各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規劃設計人員;
(二)獨立承擔過省級(含省級)以上旅遊發展規劃或五個以上大型旅遊區規劃;
(三)旅遊規劃設計成果具有國內同領域的領先水平;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乙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旅遊規劃設計技術力量強,專業配置齊全,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規劃設計人員占規劃設計人員總量的比例不小於六分之一,並具有旅遊、市場行銷、區域規劃、環保、城市規劃、建築和道路交通等到各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規劃設計人員;
(二)獨立承擔過市級(含市級)以上旅遊發展規劃或三個以上旅遊區規劃;
(三)旅遊規劃設計成果具有國內同領域的先進水平;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丙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旅遊規劃設計技術力量較強,專業配置齊全,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規劃設計人員占規劃設計人員總量的比例不小於十分之一,並具有旅遊、市場行銷、區域規劃、環保、城市規劃、建築和道路交通等各專業的規劃設計人員;
(二)獨立承擔過縣級(含縣級)以上旅遊發展規劃或旅遊區規劃;
(三)註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資質認定與管理

第九條 申請認定旅遊規劃設計資質,必須提供下列檔案或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固定的營業場所證明;
(三)必要的營業設施證明;
(四)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規劃設計成果及鑑定;
(六)規劃設計人員的專業、學歷、職稱證明;
(七)相關的科研成果。
第十條 甲、乙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由國家旅遊局認定。
地方規劃設計單位申請甲、乙級旅遊規劃資質認定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旅遊局提出,經省級旅遊局初審後,向國家旅遊局推薦,由國家旅遊局認定;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國家級科研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申請甲、乙級旅遊規劃資質認定的,直接向國家旅遊局提出。
丙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由省級旅遊局直接認定,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一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省級以上旅遊局頒發。
第十二條 旅遊規劃設計人員,實行統一備案制度。
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的規劃設計人員及其專業、學歷、和職稱,經省級旅遊局審核後,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三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每兩年由原初審部門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具備原資質等級條件的,原認定部門應當作出降低其資質等級的決定;對具備更高等級條件的,規劃設計單位可提出晉級申請。
第十四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被撤銷或解散的,應當向原認定部門輸註銷手續。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的合併須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規劃和設計檔案,必須在檔案封面註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編號。
第十六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是從事旅遊規劃設計業務的資質憑證,只限持證單位使用,不得轉讓。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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