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旅行信用證,屬旅行信用證的一種,又稱通天信用證。憑信用證準許受益人在證面金額和一定期限內,要求與開證行有往來關係的任何一家外國銀行議付,可不指定付款銀行和地點。所以,開證行勿需向國外銀行傳送信用證副本。對議付行來說,只要按照信用證上規定的條款付款,憑受益人親自簽署的收據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責任。因為是議付,所以是有條件的,議付行對持證人提示的這種信用證並不負有必須兌付的義務。因此,議付行在兌付這種信用證時,必須參照買入非貿易外幣票據的原則,審定可否買入。這些原則是: (1)簽發信用證的國外銀行信譽較好,並已與議付行建立往來關係的。(2)提示的信用證系屬本國訂有外匯牌價並可轉入開證行帳戶的。(3)議付行具備鑑別信用證真偽等條件的。對於與議付行雖無帳戶關係,但比較熟悉的資信較好的國外銀行簽發的環球旅行信用證亦可買入,受益人根據信用證條款簽署收據(或匯票)後,即憑以向開證行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