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信用證和環球旅行信用證

旅行信用證是專供旅客出國旅行支付旅雜費而開發的,由旅客攜貨出國,準其在一定金額及有效期內,在指定的國外銀行支款的一種信用證。其特點是: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同是一個人。開證銀行在開證時,根據旅客的旅行地點在證上列明議付行的名單(一般都是開證行的聯行或代理行) 。凡是列入名單內的銀行才能議付,實質上是一種限制議付信用證。旅行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屬於支票信用證范 疇。銀行在開立這種信用證時,須另外開立一張“印鑑核對書”交由旅客當面預留印鑑,如不預留印鑑,也可規定憑護照簽字取款,但須在旅行信用證上列明護照號碼等有關內 容。開證行除將銀行信用證正本及“印鑑核對書”等交旅客自帶出國並囑分開保管外,同時應向各指定的議付行分別寄送”開證通知書”一份,作為核對付款的憑證 (相當於票根) 。

環球旅行信用證,屬旅行信用證的一種,又稱通天信用證。憑信用證準許受益人在證面金額和一定期限內,要求與開證行有往來關係的任何一家外國銀行議付,可不指定付款銀行和地點。所以,開證行勿需向國外銀行傳送信用證副本。對議付行來說,只要按照信用證上規定的條款付款,憑受益人親自簽署的收據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責任。因為是議付,所以是有條件的,議付行對持證人提示的這種信用證並不負有必須兌付的義務。因此,議付行在兌付這種信用證時,必須參照買入非貿易外幣票據的原則,審定可否買入。這些原則是: (1)簽發信用證的國外銀行信譽較好,並已與議付行建立往來關係的。(2)提示的信用證系屬本國訂有外匯牌價並可轉入開證行帳戶的。(3)議付行具備鑑別信用證真偽等條件的。對於與議付行雖無帳戶關係,但比較熟悉的資信較好的國外銀行簽發的環球旅行信用證亦可買入,受益人根據信用證條款簽署收據(或匯票)後,即憑以向開證行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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