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文體廣電旅遊局

(四)研究擬訂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體育事業、體育產業、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經濟政策,調控投資方向,規劃、協調、指導重點設施建設。 (十五)編制文化事業、產業事業、體育事業、體育產業、廣播電視、旅遊事業、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各項事業表彰和評獎活動;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負責指導和審批全縣各地的旅遊業發展和旅遊景區(點)規劃建設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文體廣播電視局、縣旅遊局(縣風景管理處)職責整合,劃入縣文體廣電旅遊局。
(二)加強協調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傳承地域特色文化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三)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和新聞出版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和指導、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六)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市場監管、應急救援和旅遊對外新聞宣傳、協調聯繫及旅遊信息網路維護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體育工作、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宣傳及創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研究擬訂相關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廣播電視宣傳、廣播電視系統高新技術推廣運用、旅遊產品開發建設、出版業和印刷業結構調整。
(三)管理全縣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監督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廣播電視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監督檢查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的實施,審核、申報、辦理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建立和撤銷;管理全縣旅遊涉外單位、旅行社、制訂和實施服務質量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性文化團體組織、體育社團組織、旅遊社團組織資格審查和管理。
(四)研究擬訂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體育事業、體育產業、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經濟政策,調控投資方向,規劃、協調、指導重點設施建設。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對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制訂廣播電視專用網制度和標準,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編制全縣廣播電視專用頻段規劃,指導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統一組織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對重大宣傳活動進行協調和檢查;管理全縣廣播電視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擬訂縣內外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國內外重點旅遊市場促銷活動,組織、指導旅遊產品開發設計,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組織旅遊資源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和重點旅遊產品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研究旅遊投資方向,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旅遊統計、行業信息發布和旅遊信息化工作;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七)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從業人員和經營者行為;擬訂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企事業單位旅遊安全管理,參與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旅遊區(點)、鄉村旅館等級評定和覆核工作;審核、申報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旅遊公司;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指導旅遊協會及其他旅遊行業組織業務工作。
(八)對競技體育進行巨觀指導和管理,完善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培育發展體育市場;負責全縣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九)指導、監督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市場、文物稽查和“掃黃打非”工作,擬訂“掃黃打非”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組織查處破壞、損毀文物的不法行為。
(十)指導各類社會事業建設,協調、指導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群從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十一)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和開發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負責全縣古籍管理規劃出版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全縣對外和港澳台地區文化交流審核報批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管理文物對外交流活動。
(十三)審核報批、管理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工作;監督管理印刷業,審核報批印刷企業承接縣外一般出版物印刷,管理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及出版物排版、製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對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複製、發行等新聞出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違法違規活動。
(十四)管理全縣著作權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承辦全縣版式權登記管理工作;受州著作權局委託,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問題。
(十五)編制文化事業、產業事業、體育事業、體育產業、廣播電視、旅遊事業、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各項事業表彰和評獎活動;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六)歸口管理文物市場,協調有關部門打擊、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活動;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州級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核工作。
(十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歷史文化名城(鎮)、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民族村寨建設和保護規劃;負重全縣文物維修申報立項,審核報批州級、省級、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審核縣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管理監督文物維修及其資金使用,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專項經費投入和使用。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體廣電旅遊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重要事項督辦和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重要檔案起草和會議記錄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財務、統計、人事、政務公開、後勤、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和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會計的監督管理;負責人事、工資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勞動工資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起訴、應訴工作;完成黨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文化股。
擬訂全縣文化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建設;督促指導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協調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擬訂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社區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工作;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文獻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組織開展全縣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室建設;承擔全縣性文化社區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查工作;擬訂全縣文化藝術、文化科技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組織開展藝術創作與生產、文化藝術理論研究;指導協調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和重大成果推廣;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指導重點藝術生產和縣直藝術單位的業務建設;協調、指導重大藝術展覽和演出活動;協調、監督和實施藝術考級政策和標準;承辦、指導和管理藝術考級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對外和港澳台地區文化交流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文化市場管理辦法,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對全縣營業性演出、文化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文化市場行業協會工作;文化市場行政管理的行政複議、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事項。
擬訂全縣民族文化事業繁榮發展規劃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承辦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工作,指導全縣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建設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和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傳承和普及;組織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深度普查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對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負責全縣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政策法規宣傳與貫徹執行;參與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監督管理與檢查;負責全縣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業行政執法監督和從業者業務培訓,承辦外來文化活動相關證照核驗、登記和審批工作;負責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產業經營登記、審查、核發證照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黨政領導交辦事項。
(三)體育股。
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的具體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研究擬訂全縣民眾體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民眾體育骨幹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和推進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鎮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事業的發展;指導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展;指導全民健身運動;組織指導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實施;承擔全縣性體育社團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查工作;承辦體育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事務;擬訂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全縣體育訓練、競賽、優秀運動隊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負責競技運動項目設定和布局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體育競賽審批工作;承擔運動員等級和裁判員培訓、審批工作;承擔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承擔全縣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和組織運動員參與各項體育比賽;負責體育行業特有工種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能技能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體育科技研究和技術攻關,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山地戶外運動的開展、指導健身服務、競技表演、體育用品、體育旅遊和休閒體育產業建設;承擔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對外和港澳台地區體育交流工作;負責組織體育相關產業規劃編制和體育項目申報、實施、審核和審計工作;負責全縣體育政策法規宣傳與貫徹執行;承擔局黨政領導交辦事項。
(四)廣播電影電視股。
負責組織擬訂全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技術標準,對有關管理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鑑定和檢查;負責擬訂實施廣播電視網路的具體規劃,組織、指導、鑑定廣播電視網路的建設和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等重點項目;負責實施廣播電視科技管理和交流,組織廣播電視科技成果評審及推薦工作;負責衛星地面站的建設驗收、辦理衛星接收許可證、驗收合格證和農村衛星網路的管理維護等工作,辦理轄區內有線電視進入網及施工許可證;負責完成廣播電視業務報表的匯總、報送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特別是對縣人民廣播電台、縣電視台、縣電影公司、縣電影院等重點單位廣播影視節目播出和傳輸進行技術管理,加強對核心機密和要害部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為廣播影視的安全播出提供技術保障;擬訂全縣電影事業、產業的電影規劃;指導、監管電影發行和放映工作;負責縣內電影院及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公益電影放映工程;負責廣播電影電視項目的申報、實施和審計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電影專題放映活動;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政策法規宣傳與貫徹執行;承擔局黨政領導交辦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文體廣電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它事項
(一)設立縣旅遊產業發展辦公室,掛風景管理處牌子,作為縣政府機構改革過渡保留機構,其原有職能、人員、財務等事權保持相對獨立,事業編制10名,工勤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股級領導職數4名。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和縣有關旅遊、風景名勝區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研究擬定旅遊業發展的政策,編制旅遊業和風景名勝區規劃並監督實施;對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2.擬定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組織實施國內旅遊市場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
3.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研究制訂培育旅遊支柱產業,建設旅遊大縣的措施並指導實施。
4.負責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5.組織旅遊資源普查工作;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
6.貫徹落實旅遊景區、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投放標準和服務標準;指導旅遊設施建設;組織和指導旅遊定點工作;審核、申報旅遊社。
7.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參與旅遊交通的協調工作,指導旅遊安全工作,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8.負責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9.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風景區治安,保護森林資源,搞好景區交通安全,經營活動等管理工作。
10.負責景區各種建設項目和服務設施的環境評估、檢查和管理;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風景名勝區的交通、通訊、電力、供水和接待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條件,提高旅遊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
11.負責風景區的門票、遊船、纜車、索道有關收費票據的管理;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安排,統一管理和使用風景名勝區各種基金和管理費,並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12.領導和管理各景區管理的工作;指導鄉鎮景區資源保護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縣旅遊產業發展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
1.綜合股。
負責旅遊產業辦的政務、重要事項督辦和協助辦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重要檔案起草和會議記錄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財務、統計、人事、政務公開、後勤、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和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會計的監督管理;研究起草全縣旅遊產業發展政策;承辦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指導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參與旅遊業發展的長遠性、全局性問題以及旅遊經濟運行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擬訂幹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人事、工資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勞動工資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旅遊管理股。
指導旅遊行業法制建設,起草旅遊產業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聯合有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綜合治理;貫徹實施國家關於各類旅遊景區(點)、度假區、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殊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及服務標準;承擔對旅遊企業的行業管理,規範監督旅遊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承擔旅遊旅行社業務審核工作;承擔對全省旅行社導遊、領隊的管理;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核准、審批和管理縣境內冠名有“旅遊”字樣和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旅遊企業和行政許可;承擔全縣境內旅遊從業人員、旅遊飯店(包括管理公司)、旅遊購物、旅遊餐飲、旅遊娛樂、旅遊運輸的指導、前置審查和管理;實施國家、省、州關於各類旅遊景區(點)、度假區及旅遊食宿、旅行社、旅遊車船、旅遊娛樂、旅遊購物和旅遊配套設施的服務標準和誠信體系建設;承擔督促檢查旅遊保險實施工作;制訂全縣旅遊行業人才需求計畫、崗位培訓並組織實施;組織旅遊從業人員參加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指導協調旅遊行業教育和旅遊協會工作;負責指導“鄉村旅遊”和“農家樂”的管理和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旅遊政策法規宣傳與貫徹執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規劃建設股。
組織擬定全縣旅遊發展規劃、旅遊要素產業規劃編制工作和旅遊景區(點)規劃工作;負責擬定項目建設、維護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審計工作;組織旅遊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承擔旅遊項目申報工作;負責旅遊景區(點)4A級申報評定工作;承擔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保護和利用的政策研究;負責旅遊產品標準體系建設規劃和擬定地方旅遊景區(點)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旅遊景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作規劃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指導和審批全縣各地的旅遊業發展和旅遊景區(點)規劃建設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市場開發股。
承擔省內、省外、國際旅遊市場開發及調研工作;承擔全縣旅遊形象整體宣傳和旅遊招商工作;承擔旅遊宣傳品的規劃製作和使用管理工作;組織參加各類旅遊交易會和境外旅遊促銷;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承擔全縣旅遊對外合作交流事宜;承辦除港澳台以外的日常旅遊外事聯絡工作;參與全縣重大旅遊節慶活動並組織本單位各項節慶活動;承擔新聞媒體的協調聯絡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縣文化綜合執法大隊,為縣文體廣電旅遊局副科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8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
主要職責:負責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廣播電影電視、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負責查處營業性演出,歌舞娛樂場所、音像製品、電影放映、電子遊戲機、網際網路服務場所及其他各類遊樂場所中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負責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查處盜版行為;負責查處從事廣播電影電視製作、經營、傳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損壞、破壞旅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查處體育管理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查處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負責監管文物經營活動;完成局黨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將“施秉縣風景區監察中隊”更名為“施秉縣風景區資源監察中隊”,加掛“施秉縣風景區管理辦公室”牌子,為縣文體廣電旅遊局正股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4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中隊長(主任)1名。
主要職責:承擔縣風景管理處日常工作;承擔自然遺產地、全縣風景區等申報工作;承擔監督和管理全縣風景區資源保護利用、建設與服務、環境與景容景貌、誠信與信息監管系統管理工作;負責景區資源調查與普查,承擔組織景區科普知識編寫與宣傳普及,協調處置景區與經濟活動的協調工作,做好各類專家的考察服務和考察報告編寫工作;負責對各景區管理站管理、監督等工作;負責風景區資源保護、特許經營項目工作;負責風景區的森林防火、安全、旅遊秩序及環衛工作;負責旅遊景區(點)A級申報工作;完成局黨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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