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於丁(1953-2003),廣西柳州人
姓 名:於丁
性 別:男
出生年月:1953
最高職務:廣西桂林市政法委書記
觸犯罪名:受賄罪、非法私藏槍枝彈藥罪
刑 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庭審詳情
檢察機關指控:
(一)於丁和其妻子陳紅共同犯罪: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間,於丁利用其擔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職務的便利,為柳州市“中山城娛樂有限公司”經理江強(另案處理)爭取減免稅收、解決貸款、充當賭博的“保護傘”。其妻陳紅利用其是柳州市公安局民警且與於丁是夫妻的特殊關係,長期居住在江強無償提供的房間,充當江強的“乾媽”,先後18次與於丁共同收受江強的錢物,總共價值人民幣246萬餘元。
(二)於丁單獨犯罪:1997年7月至10月間,於丁為柳州市“順興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劉芳承攬生產防偽印章和腳踏車防盜牌業務,先後兩次收受劉芳給予的“紅利”、“茶水費”總計人民幣8萬元;1997年間,於丁為“柳州汽車技術檢測中心”承包人覃志彪(另案處理)承包柳州市公安局“樓梯山機動車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先後兩次收受覃志彪17.1萬元;私藏槍枝、彈藥罪:1996年至1999年6月間,於丁通過向其部屬王永平、楊毅峰等人索要、接受贈送等方式,私自藏匿運動手槍1支、運動步槍兩支和“7.62”毫米手槍子彈450發。
法庭審理:
2000年12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庭認為,被告人於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於丁任公安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直接或間接為人謀取利益,已構成了受賄罪。此外,被告人於丁還違反國家有關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其行為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本案當中,被告人於丁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受賄的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社會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紅是從犯,且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以受賄罪判處於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判處於丁有期徒刑2 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宣判後,於丁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抗訴。2001年6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原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局長於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3年2月1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於丁犯受賄罪及非法私藏槍枝彈藥罪,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和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辦過程
查辦於丁大事記:
1999年 9月10日,於丁被司法機關抓獲
1999年 9月20日,於丁因涉嫌受賄被逮捕
1999年10月18日,檢察機關依法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0年12月27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於丁死刑,宣判後,於丁不服,提出抗訴。
2001年 6月 1日,二審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 2月13日,於丁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