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農業、農村經濟、畜牧獸醫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縣農業、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方面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種植業、漁業、畜牧獸醫、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扶貧開發的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指導糧食、果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果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設施化生產。
(五)負責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貫徹落實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貫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農產品安全標準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發展。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蔬菜和經濟作物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和品種結構調整,擬定蔬菜和經濟作物產銷政策的建議,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八)負責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檢疫和防治。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的檢疫審批工作。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 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 綜合協調並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負責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與農業相關的野生動植物和種質資源保護工作;貫徹實施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負責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六)負責擬訂縣域經濟、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 組織、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擬訂全縣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十八)承擔全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的職責。
(十九)承擔全縣農業機械、水產、漁業行政管理的職責。
(二十)負責籌集縣級扶貧資金,提出縣級扶貧項目計畫建議,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協調社會各界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組織協調縣直單位(部門)定點扶貧,組織指導實施省級、市級、縣級扶貧開發項目,對全縣扶貧開發情況進行統計和動態監測。
(二十一)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1、負責綜合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 組織開展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性材料、重要講話及報告;統籌協調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承擔協調農口及涉農部門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全縣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縣域經濟有關政策的協調和貫徹落實。
2、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保衛、信息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牽頭協調本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3、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農業人才智力引進與管理工作。
(二)產業政策與法規股
1、貫徹實施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 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
2、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 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村級組織建設;負責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上級部門批轉信訪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人民建議的辦理和答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鄉鎮涉農部門的信訪工作。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負責牽頭擬訂農業標準化工作;貫徹實施農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理、質量監測、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四)農業生產股
1、擬訂全縣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題規劃;負責編制農業大項目和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全縣農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審核、申報及投資計畫下達;
2、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種植業生產結構最佳化和布局調整;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落實國家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 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和調撥;
3、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登記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貫徹實施植物防疫法規、規章和農業生產有關標準;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提出耕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監督實施;
4、負責農情信息工作,負責編制全縣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的區域布局和結構調整;
5、組織管理全縣蔬菜基地建設,負責菜田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蔬菜和經濟作物的產銷工作;
6、負責擬訂老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7、承擔實施科教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和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科技推廣項目建議;規劃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
(五)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1、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協調落實農業產業化項目;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化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特色經濟發展。
2、負責編制綠色食品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綠色食品生產、銷售工作;負責綠色食品標誌的認證申報和管理;負責綠色食品項目的開發、立項工作;負責綠色食品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檢查工作。
(六)農村勞動力轉移辦公室
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規劃和政策;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畫的制定和落實;綜合指導並組織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組織開展勞務對接等相關服務。
(七)農村能源辦公室
制定全縣農村能源中長期規劃,做好年度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積極引進開發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承擔節能項目的立項、申項、試驗、示範、推廣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規劃農村能源的配套建設,匯總和通報全縣農村能源規劃、利用情況。
(八)財務審計辦公室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等政策建議;組織編報部門預算、決算;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指導監督本部門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負責農業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
(九)扶貧開發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縣扶貧開展計畫,制定全縣年度扶貧開發計畫,擬定全縣扶貧開發政策。承辦上級扶貧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的扶貧開發工作。負責全縣扶貧開發項目的立項、申報。爭取扶貧資金,擬定全縣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監督和檢查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幫助貧困鄉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負責農村貧困狀況的監測與統計。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