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民政、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縣民政、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救助體系;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服務機構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三)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負責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制定落實;承擔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軍供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救災捐贈工作。
(七)提出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組織村(居)委員會開展選舉工作。
(八)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地名命名、更名的核查、審核;負責地名標準圖示的繪製和地名建檔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標誌設定和城鄉街門牌管理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十)負責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務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對非法殯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指導福利企業按照產業政策進行經營管理和落實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福利企業的資格及殘疾職工人員變更的認定工作。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審計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民政工作對象的來信來訪工作。
(十五)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村制度建設,指導、監督民族村依法搞好政權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飲食、婚姻、殯葬等風俗習慣有關事宜;協調、指導有關少數民族的重大慶典活動。
(十六)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指導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
(十七)負責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原則、辦法和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十八)負責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管理少數民族並積極對上爭取資金做好少數民族扶持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二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工作;負責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工作。
(二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二十二)依法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管理;開展創建和諧寺觀教堂活動;防範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義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二十三)負責做好民族宗教和少數民族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及影響民族團結進步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
(二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起草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督辦、檔案制發、會務組織、秘書事務、信息、文書檔案、政務公開、保密、提案和議案辦復、年鑑、大事記、史志工作;負責信訪、安全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系統的資產、財務、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離退休幹部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股(基層政權與區劃地名股)
貫徹實施國家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會費標準及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擅自以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福利企業和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和福利資金使用監督檢查;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組織培訓鄉(鎮)長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指導全縣社區建設工作;承辦縣轄區域內的行政區劃調整事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行政界線爭議;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資料的管理。
(三)優撫安置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撫恤優待法規政策,完善優撫制度;負責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城鎮退伍士兵和轉業士官分配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災民生活救助,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負責福利彩票發行銷售管理工作。
(五)社會事務股(婚姻收養登記辦公室)
宣傳貫徹國家婚姻管理、兒童收養、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管理工作;承辦縣內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組織、協調、查處非法殯儀活動;承擔婚姻和收養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六)民族宗教辦公室
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管理民族團結示範村,總結和推廣民族地區調整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經驗;研究制定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中長遠期規劃、年度計畫;督促檢查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負責做好各項資金和項目的申報、實施以及檢查管理工作;負責民族村的統計及其分析工作;完成上級對口業務部門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加強黨的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宣傳,參與研究制定民族村的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組織代表團參加市、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和觀摩少數民族文藝匯演;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負責民族地區的科技推廣和科技項目的實施;負責少數民族方面的對外文化交流;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編輯、出版工作;負責宣傳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及國家宗教法律、法規;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督促和檢查對宗教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涉及宗教方面書刊及宣傳品的審查和處理,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我縣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和諧;協調和處理好宗教問題發生的矛盾;負責宗教方面的信訪,落實政策和涉外工作;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完成上級對口業務部門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