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審計方面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7.縣直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以及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
8.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9.縣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三)負責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和縣政府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四)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六)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電子政務;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聘、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全縣審計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審計系統開展信息系統審計和信息化項目績效審計;負責對金融、社保等部門的大型資料庫系統開展數據式審計及聯網審計;負責組織全縣審計系統的審計軟體和管理軟體的立項開發以及套用的評審、推廣和檢查指導工作;負責審計系統的計算機系統管理維護工作;承擔縣審計局舉報中心的工作。負責承擔審計規章和制度草案起草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審理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社會審計組織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室
負責全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方案;負責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匯總、起草縣政府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和縣人大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審計各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管轄內的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工作。
(三)行政事業審計室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委、縣紀檢委、縣監察局、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室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對國家和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建設項目和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捐贈、國際融資租賃項目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對縣直屬部門及所屬企業境外機構和投資情況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縣級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五)經濟責任審計室
負責對縣政府部門、鄉(鎮)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以及縣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土地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