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全面提升管理養護水平和通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村配合”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村道鄉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範疇,進行目標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干涉正常的養護施工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農村公路設施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審定全市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養護規劃,指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落實。
市交通局負責制訂全市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養護規劃,審核並上報縣(區)交通主管部門編制的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檢查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工作。
市公路管理所具體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政策法規,實施農村公路養護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檢查、考核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及養護質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技術進步。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籌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健全相關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工作負總責。
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籌集和統籌安排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考核所屬公路管理站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檢查考核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及農村公路設施的保護工作。
縣(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負責指導、監督鄉、村公路管理和養護工作,對鄉、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村公路的養護建議計畫,組織實施鄉、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和契約管理工作,受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委託做好本行政區域鄉、村公路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措與管理遵循多方籌集、分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條 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養路費年度計畫和各級財政年度預算,並隨著農村公路里程增加和技術標準提高及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養護資金,保證農村公路的正常養護。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費統籌制度。除省專項安排外,不足部分由縣(區)、鄉(鎮)二級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費由各級財政安排以及從縣(區)徵收的機車養路費中按比例籌措,其標準為:
一縣道三級及以上公路每公里5000元/年;
二四級公路每公里4000元/年;
三鄉道公路每公里1500元/年;
四村道公路每公里500元/年。
前款所指養護費按下列比例籌措:
一縣道日常養護費按“三三四”比例負擔,即市、縣(區)二級財政各負擔30%,縣(區)機車養路費負擔40%;
二鄉道日常養護費按“二二三三”比例負擔,即市、縣(區)二級財政各負擔20%,鄉(鎮)財政與縣(區)機車養路費各負擔30%;
三村道日常養護費按“二二三三”比例負擔,即市、縣(區)財政各負擔20%、鄉(鎮)財政與縣(區)機車養路費各負擔30%。
除前款規定外,可以利用“一事一議”政策,引導公路沿線村民投工投勞養護農村公路;鼓勵社會和公路沿線受益企事業單位、個人,以組織義務勞動、支援設備材料、自願捐資等方式支持農村公路養護事業。
第十三條 縣道管理養護費由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安排和使用;鄉、村道管理養護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和日常養護費,接受本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費的使用實行定期審計。
第四章 管理與養護
第十五條 實行管養分離,積極推行公路養護市場化,建立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管理的工作機制。
全面推行農村公路養護招標投標制度,大、中修養護工程應面向社會開放,逐步採取公開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市場準入和養護企業資質制度以及養護市場競爭機制,不斷規範養護市場秩序。日常養護的單位或承包人應採取競爭的方式擇優選定。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實行民眾養護和專業養護相結合,並逐步實行以專業養護為主。幹線公路由有資質的養護企業養護。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的鄉、村道路可實行乾支線搭配,好路與差路捆綁,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養護;也可採取由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並簽訂養護契約,落實養護責任和質量目標。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可相對集中,有計畫地調劑使用。即縣道以縣(區)為單位,鄉道以鄉(鎮)為單位,村道以行政村為單位,有計畫地將養護工程費用於急需大、中修的路段,其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養護定額和養護工程量核定,依照養護契約撥付。對上年度未使用完的養護工程費,可滾動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
日常養護主要包括:
一路容、路貌整潔;
二培修路肩、邊坡;
三涵洞清淤;
四整治邊溝和小修保養
五其他保障道路暢通完好的工作。
養護工程主要包括:
一修補油麵;
二病害路段處理;
三罩面、混凝土路面板塊斷板修復;
四橋涵維修;
五其他大、中修養護工程。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應保證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於1米寬的公路用地。在農村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第二十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依法劃定取沙、取土、取石,取水等料場,保障養護需要。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區)交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理養護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應當及時維護、更新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結合本地農村公路的實際制定應急預案,保障農村公路在發生水毀、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重大事件時,做到反應快速、組織得力、搶修及時、求援有效,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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