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公眾遊覽、觀賞、休憩,開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動,有相應的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的城市綠地和公共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公園、文物古蹟公園等專類公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公園以及規劃確定的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在經費上保障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公園,或者以捐贈、認養、有償命名等形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五條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管理工作。
公園業主或者受公園業主委託經營、管理公園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園應當得到全社會的保護,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民有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新建、擴建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現有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並逐步調整,以達到國家規定。
第九條 依法確定為公園的土地,屬國有劃撥公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不符合公園規劃要求的駐園單位應當逐步遷出。暫時不能遷出的,應當遵守本辦法,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園內進行任何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十條 公園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建設部《公園設計規範》。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驗收,經市公園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市政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樹木的生長,不得危及遊人人身及財產安全。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政管線和市政設施,應當予以改建。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的控制範圍和要求由市規劃、市公園主管等部門共同制定。
公園周圍建設控制範圍內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必須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依法進行整改或拆除。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應當徵得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電、供水管線施工等涉及公園用地的,應當採取避讓措施。確需穿越公園或者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公園管理單位意見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划進行公園的各項建設;
二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負責公園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四負責公園園容管理和保護;
五負責遊園管理; 
六加強安全管理;
七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公園應當每日按時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單位確定後向社會公布並告知市公園主管部門;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布並告知市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收費公園和免費公園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確定。
收費公園門票收費標準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等部門確定。
收費公園應按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現役軍人等遊客實行免費或優惠。
收費公園應定時向市民開放晨練。
第十八條 除老、幼、病、殘者的代步輪椅車外,其它車輛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不得進入公園。
第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遊客的原則設定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並報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按照經營範圍合法經營,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遊樂等活動,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應由公園管理單位報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各類活動應當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範圍在指定的地點開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景觀;活動期間,舉辦單位應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將公園景觀、綠地及各類設施恢復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一條 公園的植物、動物、園林設施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的技術規程,加強養護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二加強對觀賞動物的飼養、保護、繁育和研究,擴大珍稀、瀕危動物種群,搞好動物譜系管理,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調配工作;
三保持建築、道路、遊樂、服務等設施完好;
四公園的各類標誌標牌整潔完備、文字圖形規範、內容中的文字有中英文對照;對損壞、丟失的,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五在公園入口處設定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在展室入口處設定簡介,在主要路口設定指示標牌
第二十二條 公園的環境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環境整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二保持水體清潔,符合觀賞和環保標準;
三保持安靜的遊覽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四不得在公園內設定影響公園景觀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公園的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管理單位應健全安全管理網絡和制度,加強水上活動、動物展出、遊樂設施、節假日遊園活動等管理,並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安全操作規程,保障遊客安全;
二在非游泳區、防火區、禁菸區、深水區、易滑區設定明顯的禁止、警示標誌;
三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設備、設施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公園遊樂設施項目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及環境質量,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定在規劃確定的區域內;
二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三技術、安全指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遊樂設施應按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並辦理註冊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產權或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期申報檢驗,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構)築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但公園管理單位劃定專門用於上述用途的除外;
二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
三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以外的區域拉網打球、踢球,開展旱冰、滑板等體育活動;
四翻越圍牆、欄桿、綠籬;
五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六攜帶犬類等寵物;
七在禁火區吸菸或者焚燒垃圾及其他雜物;
八在非游泳區游泳;
九強行向遊客兜售物品,影響公園秩序;
十採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
(十一)捕撈、捕捉動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十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十三)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排放不達標的污水等廢棄物;
(十四)擅自在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從事公園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分宜縣的公園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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