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發展歷程
日用消費品流通組織是一種綜合性的服務機構,2004年新鄉市政府出台了《關於推進農資日用消費品超市連鎖經營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建設現代化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把新鄉市建成中原城市群現代化農業示範中心,引導和植進我市農資、日用消費品超市的連鎖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我市於2005年開始組建日用消費品流通協會,幾年來,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突出重點,打造經營品牌,建立完善物流配送體系,搞好規範化管理和售後服務”的指導思想,初步形成了以北站商場等多家縣區供銷社龍頭企業的組織網路,在百餘家基層站點架起了合作與交流的橋樑。在信息諮詢、品牌策劃、業務推廣、人才培訓、資金周轉等綜合性、全程性、系列性服務,受到基層社和廣大站點的歡迎,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由於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包羅萬象,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規範經營,杜絕侵農、害農的事件發生,急需建立一個溝通信息、協調關係、增進協作、加強自律、切實維權、提高整體服務水平的全市性的行業組織,來指導、規範和管理各地的從事日用消費品行業的機構和從業人員。為此,我們於2006年10月發起成立了“新鄉市日用消費品流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籌備組,開展各項籌備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擬任了負責人,擬定了協會章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名單,在平原路有了固定的活動場所,籌措了充足的活動經費,研究了籌備成立協會的其它事項。日前,協會籌備已經得到新鄉市供銷合作社的批准,並同意作為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具備了籌備成立協會的基本條件。
協會章程
新鄉市日用消費品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新鄉市日用消費品流通協會,英文名為:XINXIANG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TING ASSOCIATION,簡稱(XPDM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新鄉市民政局審核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本協會是由從事日用消費品、炊事機械用品、家居及酒店用品等經營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市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改革開放,促進日用消費品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堅持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的宗旨,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新鄉市供銷合作社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新鄉市日用雜品公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貫徹執行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業政策、法規,協調和承擔政府部門簡政放權後不便管理的各項工作。
(二)開展本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門提供制訂本行業發展規劃、措施,建議和意見。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整頓和規範日用消費品市場秩序,打擊違法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協調相關供銷企業,組織本行業間的商品交流、技術合作、展覽、展銷、訂貨等活動,為會員開拓市場提供服務平台,促進日用消費品市場健康發展。
(五)進行日用消費品市場行情分析與預測,辦好日用消費品行業有關信息刊物,通過組織和發布信息、網上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信息傳遞與交流。
(六)組織開展日用消費品行業人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日用消費品行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和產品評價等工作。
(七)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修定日用消費品的質量標準,開展產品質量評選及監督工作,通過進行產品質量體系認證和標準化管理,提高行業質量管理水平和日用消費品質量。
(八)積極開展對外聯絡工作,組織會員單位與各地市同行業單位的廣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願意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從業有效證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會長批准後,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會員證有效期四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經過協會章程規定的相應程式,可以成為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以及其他領導職務;可免費取得本協會出版的內部刊物及有關檔案、材料等;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要求協會在職權範圍內為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協助;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接受本協會的監督檢查;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 2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別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是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是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是本協會最高決策機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並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在本協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再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或常務理事會 )、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 或常務理事會 )、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助理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後向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經會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後,向理事會報告;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及會員捐贈;
(三)上級撥款或其他主管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含無形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