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出租汽車行業集中整治活動的通告

為維護廣大市民民眾、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管理,規範市場經營行為,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建設部、公安部第63號令),市政府決定,從即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市開展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集中整頓活動。

為維護廣大市民民眾、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管理,規範市場經營行為,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建設部、公安部第63號令),市政府決定,從即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市開展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集中整頓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車輛非法營運。重點查處社會車輛、殘疾人代步(機動)車、三(四)輪車等從事非法營運活動的行為。二、嚴格規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重點查處出租汽車選客、拒載、繞道、不規範使用計價器、亂收費、車容車貌不整、車內衛生差,駕駛員車內吸菸、向車外吐痰、扔雜物、不使用文明用語等違規違章行為。
三、嚴格規範出租汽車駕駛行為。重點查處出租汽車駕駛員不系安全帶、超速行駛、違章超車、闖紅燈、壓黃線、隨意調頭、亂停亂放、亂鳴喇叭等交通違法行為。
四、集中整治期間,因非法營運、異地營運、違規違章經營行為被查處的一律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依法應當取消當事駕駛員的資格或該車輛營運資格的一律予以取消,並通過市新聞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布。
五、參與集中整治工作的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和違法違規出租汽車經營行為。
六、出租汽車各文明特色車隊,應發揚文明服務、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團結互助等優良傳統,帶頭遵章守紀、規範經營、誠實守信、優質服務,為廣大出租汽車行業從業人員樹立榜樣。
七、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鼓勵市民民眾、乘客、出租汽車從業人員進行投訴舉報。凡舉報非法營運行為、計程車違規經營行為的,對事實清楚、證據完整並經查證如實的,給予投訴舉報人一定獎勵。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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