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作者在橫向比較的層面上分析中外新聞輿論監督的異同,並指出國外值得我們警惕的不良現象和值得學習、借鑑的經驗與方法。
本書既可供新聞傳播專業師生教學使用,也可供從事新聞輿論監督的廣大新聞工作者和所有關心、研究新聞輿論監督的人士閱讀、參考。
作者簡介
王強華,高級編輯。1933年出生於江蘇南京。1953年華東政法學院畢業,分配到《光明日報》從事編輯工作。1977年、1978年任報社哲學組組長期間,組織並編髮(發排)了《光明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1980年任報社副總編輯。1987年4月調任國家新聞出版署副署長,1993年9月離任。在此期間,擔任中國新聞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並被任命為中國新聞法起草小組組長,主持新聞法(草案)起草工作。1993年10月赴深圳參與創辦面向全國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放區的《開放日報》(國務院特區辦公室主辦),任總編輯。1997年5月應聘到《民主與法制》雜誌社任總編輯,2004年4月離任。在新聞出版署任職期間,積極參與籌建中國報業協會(1988年4A成立)。1995年任中國報業協會副主席、常務書記至今。
王榮泰,筆名西門王村,高級編輯,高級經濟師。1949年9月生於江蘇常州,1968年3月參軍。曾就讀於天津大學工業管理工程專業,中共中央黨校法律本科班,南京師範大學新聞研究生課程班,北京師範大學哲學博士研修班等。曾任常州市經濟委員會工業經濟研究室主任,常州市新聞工作者協會副主席,《中國剪報》社副總編輯(法人代表)、總編輯、社長兼總編輯,國家信息中心媒體聯合委員會主任,《財經界》總編輯等。現任《中國剪報》社社長,《特別文摘》雜誌社社長,中國經濟報刊協會副會長,中國報業協會集報分會名譽會長。
徐華西,高級編輯。1954年5月生於北京,大學文化。1979年參加新聞工作,曾任《光明日報》群工部記者,《光明日報》總編室二版主編、總編室副主任,1996年領導創辦《生活時報》並任總編輯,後任光明日報出版社常務副總編輯。現任《光明日報》新聞研究部主任,報社高級職稱評選委員會委員。編輯采寫大量新聞作品,策劃審定出版多部有影響的書籍,發表多篇新聞業務論文,與人合著有《新聞眼天下事》等。
目錄
第一章新聞輿論監督的內涵
第一節監督的概念
第二節新聞的概念
第三節輿論的概念
第四節新聞輿論監督的概念
第二章新聞輿論監督的必要性
第一節世界上萬事萬物都有兩面性
第二節有利於應對高科技帶來的開放的現代傳播方式
第三節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
第四節有利於提高黨和政府執政能力
第五節全面認識新聞媒體功能
第三章新聞輿論監督的歷史與啟示
第一節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歷史發展概況
第二節新聞輿論監督的六大分類
第三節歷史給予我們的五點啟示
第四章新聞輿論監督的建設性
第一節新聞輿論監督建設性的內涵
第二節新聞輿論監督建設性的八種特徵
第三節新聞輿論監督建設性的必然性
第五章新聞輿論監督的範疇和規律
第一節新聞輿論監督的主體與客體
第二節新聞輿論監督的內容與形式
第三節新聞輿論監督的動機與效果
第四節新聞輿論監督的本質與現象
第五節新聞輿論監督的原因與結果
第六節新聞輿論監督的六條規律
第六章新聞輿論監督主體的操作要求
第一節認識輿論監督與批評報導的特點
第二節堅持科學開展新聞輿論監督
第三節堅持依法開展新聞輿論監督
第四節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原則和要求
第七章新聞輿論監督客體的意識要求
第一節從大局出發對待新聞輿論監督
第二節正確認識和對待開展監督的新聞媒體
第三節新聞輿論監督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
第八章司法機關與新聞輿論監督的關係
第一節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法律界定
第二節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新聞輿論監督的關係
第三節正確處理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
第九章中外新聞輿論監督比較研究
第一節美國新聞輿論監督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俄羅斯新聞輿論監督概況
第三節印度新聞輿論監督概況
第四節中外新聞輿論監督的異同
後記
書摘
一、關於事實的合法性
事實的合法性是指,新聞輿論監督中的批評性報導揭露的事實,一定要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1.客觀真實與新聞真實
我們講到批評性報導,首先強調事實必須真實。這好像已經很明確,但是深入研究真實性的問題,特別是把真實性放到法律層面考察,就會發現,造成批評性報導失實,並不是重視不夠,排除人為的以批評性報導牟取私利的情況,更主要的原因還是對新聞真實的認識和標準上存在不一致。
新聞是否失實,是構成名譽侵權訴訟的主要因素。據有關資料顯示,在新聞報導引起的侵權訴訟(主要是名譽侵權訴訟)中,針對“新聞失實”提出的侵權案達80%以上,其中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搞批評報導而被訴“新聞失實”名譽侵權的占了絕大多數。然而,由於對怎樣判定新聞報導事實是否失實缺少客觀標準,法院在層出不窮的“新聞失實”名譽侵權案件的審理中,對新聞失實及其侵權責任認識不一,判決標準各異。這裡,有必要搞清楚什麼是事實合法。
1998年1月13日,由光明日報社主辦的《生活時報》以《這輛救護車膽兒不小》為題,報導了北京市急救中心一名醫生在救治病人時捨近求遠就醫、收紅包,違背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的事。文章見報後,涉事醫生以報導失實侵害名譽權為由,將《光明日報》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後認為,文章報導的捨近求遠就醫基本屬實;關於“收紅包”及醫生“最初未在病人身邊護理”問題,因系投訴人江某提供,且報導客觀地敘述了江某投訴的內容,故該事實由提供新聞材料者負責。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抗訴也被駁回。
在這個案例中,涉及這樣幾個責任爭議事實:江某是否向報社反映過情況;反映了什麼情況;其反映情況的真實性如何;法院認定的江某反映問題的真實性。應該說,江某向報社反映過情況及反映的是什麼情況,文章中都作了反映,這一點是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