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新聞真實的清晰、真切程度,新聞內容清晰度低並不改變真實,清晰度高則提高了真實。
一般來說,新聞真實不僅包括基本事實的真實,即細節的真實,同時也包括整體的真實,即報導的事件在社會上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是一種極個別的現象。做到這兩種事實的結合,才能說是真實的。
但是,對於其中什麼是細節,真實到什麼程度,整體情況如何等,由於對新聞真實度的把握和認識上的偏差,就造成了失實報導。
對於新聞真實度認識的偏差及對它的討論,可能超出了傳統新聞學理論的範疇,是現在新聞界普遍存在而又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的一個嚴重問題,歸結起來,這種偏差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新聞真實度的偏差一: 將真實度等同於有選擇的事實,在進行報導的時候有意識地針對某些現象,有所側重,以對事實的陳述來表達報導者的立場和觀點。傳統的這種對真實度的把握實際上是主觀意志在報導中起很大作用。比如說,國際上某些突發事件的發生,報導的事實明顯根據自己的立場選擇。這並沒有什麼不對,國家利益使我們在報導的角度上可以有所斟酌,但並不等於可以用自己選擇的事實去疊加出錯誤的結果,造成讀者對形勢的混亂認識。
新聞真實度的偏差二:以偏代全,真實的現象不能反映真實的本質。現象是本質的外化。兩者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我們所要求的新聞真實,就是為了達到現象真實與本質真實的統一。如果一篇報導中涉及的時間、空間、人物、事件都準確,這只能說明報導的現象是真實的,而這種現象的真實是否體現了本質的真實,還有待商榷。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的新聞報導一直缺少一個適當的評判標準,在報導一件事件的時候,常常是一葉障目,忽視本質和主流,忽視整體。如社會上曾一度流行“下海”現象:政府官員棄官經商、大學教授投筆從商、工廠職工辭職經商……對這些現象進行報導,首先要分清其是否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大趨勢?是否多數人都準備這樣做?在分清之後,再選擇合理的報導量與報導方式。
新聞真實度的偏差三:過分渲染細節的真實,造成整體報導效果的偏差。事實是新聞的本源,而新聞是對事實的反映。
所以,還原事實的原貌是新聞工作者的責任。但這並不等於過分渲染細節的真實———尤其在揭露社會醜陋現象的報導中,這點更值得注意。
揭露社會醜陋現象,將其暴露於公眾,這是新聞媒介的社會作用之一,是媒介自覺履行自己的“環境守望”職責。這類報導應以揭露醜陋現象的發生原因、後果危害為主要目的,而對其過程應以概述為宜,否則,就可能導致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