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區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各項任務;提出語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有關具體政策和規定。 (五)主管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組織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培訓工作;指導新疆翻譯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區各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規範標準,提出推廣規劃和措施;負責各民族語言科學技術名詞術語審定和人名、地名審音定字工作;研究提出並編制全區語言文字科學研究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改革工作。

一、職責調整

加強全區“雙語”學習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區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各項任務;提出語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有關具體政策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法制建設,依法監督執行全區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和民漢兩種語言的使用;管理全區語言文字社會套用。
(三)研究解決語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執行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積極提倡鼓勵和指導各民族互學語言文字,制定全區“雙語”學習工作發展規劃、具體措施並提出表彰獎勵辦法;協調、指導全區開展“雙語”學習活動。
(五)主管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組織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培訓工作;指導新疆翻譯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六)負責推廣普及國家通用的國語、規範漢字和我區規範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組織實施全區國語水平測試、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區各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規範標準,提出推廣規劃和措施;負責各民族語言科學技術名詞術語審定和人名、地名審音定字工作;研究提出並編制全區語言文字科學研究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改革工作。
(八)負責組織區內和國內外有關民族語言文字重點科研項目的協作攻關,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監測研究語言文字發展動向;負責語言文字領域文化保護工作;規劃我區與有關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小組工作。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民語委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財務、機要、翻譯、保密、信訪、接待、宣傳、資料、辦公自動化等機關日常工作和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綜合協調、提案辦理、檔案審核、社會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管理自治區民語委網站;協調管理機關服務中心;負責語言文字科研項目的選題、立項、申報及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承擔新疆語言文字史志編修工作。
(二)語言文字工作處
全面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區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和措施;依法監督執行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和民漢兩種語言的使用;管理語言文字的社會套用;負責全區語言文字政策法規諮詢工作;研究提出推進全區語言文字科研發展政策、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組織推廣套用;負責各民族語言科學技術名詞術語和人名、地名審音定字工作;負責監督檢查信息技術產品中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雙語”學習工作處
按照有關規定擬訂全區“雙語”學習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督查全區開展“雙語”學習工作並提出表彰獎勵辦法;研究制定全區“雙語”學習工作評估方案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寫全區“雙語”學習教材、電子音像資料;承擔全區語言文字翻譯及翻譯培訓工作;指導新疆翻譯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職稱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與保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民語委機關行政編制40名(含紀檢監察)。其中:廳級領導職數5名(含紀檢組長),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各1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