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司法廳

新疆自治區司法廳

新疆自治區司法廳(以下簡稱自治區司法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7號),而設立的政府部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3.組織指導律師資格和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2.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3.主管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的職責。

(三)強化的職責

1.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2.警務督察管理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司法行政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督、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及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監督、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八)主管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監督、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和車輛等警用物資裝備。

(十)監督、指導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系統的宣傳教育、幹部培訓、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管理許可權範圍的監獄、勞教系統處級領導幹部,協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司法廳設政治部和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獄勞教工作處)

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工作;負責全系統司法外事交流和機關文電、機要、收發、信訪、編譯、督查督辦、統計、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建設等工作;指導全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術網路建設;對涉及監獄、勞教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監獄、勞教機關管理罪犯(勞教人員)、愛滋病防治、戒毒和反邪教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牽頭對全區各地、各部門法制宣傳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指導檢查全區各地、各部門的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各地、各部門的法制宣傳報導工作;承辦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師工作管理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

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機構設立審批;負責律師執業審批;負責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的年度考核;承擔在疆的港澳律師管理工作;承擔律師事務所在外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公證工作管理處

指導和監督公證工作;負責公證機構設立審批;負責公證員執業和公證員任命的審核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及其執業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審核全區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複雜疑難的公證案件;負責公證機構出具的涉台公證文書副本寄送及台灣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文書副本查證工作。

(五)基層工作處

指導和監督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監督、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處(對外稱自治區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承擔全區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認可及上報;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者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

(七)司法鑑定管理處

負責全區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承擔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八)法制處

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見;負責司法行政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核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報備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和審核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計財警務裝備處

指導全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以及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警用物資裝備。

政治部(警務部)

政治部是司法廳黨委和行政領導主管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系統隊伍、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以及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政治部下設人事處、宣傳教育處、警務督察處。

人事處 負責監獄、勞教系統處級領導班子和廳管幹部的考核、管理,負責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協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醫療保險等工作;辦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

宣傳教育處 指導全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負責全系統思想宣傳和教育培訓;負責全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組織政治理論研究和政治理論學習;負責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和行業創建工作;聯繫指導自治區司法警官學校。

警務督察處 負責全系統警務管理,承辦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晉升和警務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及有關事務;負責全系統的警務督察,依照有關規定,對監獄、勞教所及其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指導和監督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的管理;負責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撫恤工作。

機關黨委(組織處)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各級黨組織思想政治建設;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司法鑑定等行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負責全系統的統戰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共青團、工會、婦女工作。

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司法廳機關行政編制133名(含紀檢監察)。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委書記),政治部主任1名,處級領導職數4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監察室、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各2名)。

相關規定

(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成員的通知》(新黨廳字〔2008〕55號),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與自治區司法廳合署辦公,同意增設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長級),具體負責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自治區司法廳法制宣傳處不再掛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

(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7號),自治區司法廳管理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三)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自治區司法廳直屬事業單位-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原承擔的部分法律援助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廳機關。

(四)自治區司法警官學校和司法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介紹

史少林,男,漢族,1959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書記、副廳長,主持全盤工作,分管監獄工作;

阿不力孜·吾守爾,男,維吾爾族,1956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廳長,主管廳機關行政管理工作,分管勞教(戒毒)工作和廳辦公室(監獄勞教工作處)、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廳法制宣傳處工作;

劉保健,男,漢族,1957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政治部主任,主管廳政治部工作,分管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司法考試處、司法警官學校工作;

袁衛平,男,漢族,1953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主管廳紀委(監察室)工作,分管廳律師工作管理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自治區律師協會工作;

謝 暉,男,漢族,1963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主管監獄管理局工作;

張愛國,男,漢族,1953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主管廳基層工作處、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工作,分管廳援疆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制處、政治部警務督察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

盧宜斌,男,漢族,1954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主管廳計財警務裝備處、公證工作管理處、自治區公證協會、烏魯木齊法諾公證處工作,分管廳機關服務中心工作;

任傑靈,男,漢族,1960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委員,主管勞教(戒毒)管理局工作;

張建忠,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掛職),主管廳司法鑑定管理處、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協會工作;

任鴻祺,男,漢族,1963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廳長級);

趙清宏,男,漢族,1954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司法廳副巡視員。

信息公開指南

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本機關及屬本機關管理的新疆律師協會、公證協會、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鑑定協會、人民調解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國家司法考試處等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凡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主動公開或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本機關編制了《新疆司法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也可通過新疆司法廳索取途徑獲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的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新疆司法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二)公開形式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採取以下方式公開:

3.通過司法廳檔案室等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4.其他方式:通過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在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受理機構:新疆司法廳

諮詢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10:00時—13:30時,下午16:00時—19:30時。

(二)申請步驟

1.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須填寫《新疆司法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在本機關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新疆司法行政網”網站上下載表格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請儘可能提供該信息的名稱、生成日期或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的說明。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司法行政網站上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後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提交。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當場提出申請。(特別說明:採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進行諮詢。)

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和形式要求等。

2.登記

對於有效的申請登記並出具登記回執。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並在法定時限內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答覆

收到申請後,能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給予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1)屬於應當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需要延長公開期限的,應說明延長的理由和期限。

(2)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5)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補充申請通知書》。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三)收費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標準》。

三、救濟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新疆司法廳監察室舉報。

接待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10:00時—13:30時,下午16:00時—19:30時。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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