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901
【生效日期】1992-07-1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
(1992年7月13日自治區七屆人大
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各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醫、老有所樂,繼續發揮老年人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各民族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勞動和休息權、財產和房屋居住權、繼承權、婚姻自由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系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組織、家庭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組織領導所屬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建立健全各級老齡工作機構,發揮老齡工作機構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對敬老、愛老、養老、扶助老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每年公曆9月15日為自治區老人節。
第二章 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和義務
第八條老年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阻止老年人參加合法的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
第九條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誹謗、毆打和虐待、遺棄老年人,禁止非法剝奪或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其他任何損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十條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智慧財產權、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十一條老年人有支配個人財產的權利,包括用遺囑、遺贈等方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財產要求。
第十二條老年人有繼續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權利。
第十三條老年人有權要求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和撫助。
贍養人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應當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被贍養老人生活水平不低於自己的生活水平。
居住在同一城鎮或同一村莊的成年子女無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都有承擔父母家庭勞務和農活的義務。
第十四條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老年人有結婚、離婚包括喪偶或離婚後再婚、復婚的自由,子女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歧視。成年子女不得因其贍養的老人再婚而拒絕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也不得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財產處置和家庭生活。
第十五條老年人的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出賣、出租、租賃或拆除。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老年人的住房或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六條老年人應當學法、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正確處理與子女、親屬、鄰里的關係。
第十七條老年人應當關心、教育、愛護、培養青少年,對青少年進行熱愛黨、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民族團結的教育,培養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
第三章 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十八條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單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保證離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住房、醫療、保健、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各項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取消。
應當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各種費用,其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給付,不和拖延、剋扣或挪作他用。各單位分配或維修住房時,對離退休人員應當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應當給予照顧。
第十九條農村孤寡老人的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由當地鄉(鎮)統籌解決,其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城鎮孤寡老人由當地政府予以救濟,救濟標準由當地政府按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確定,並適時予以調整,使之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對長期協助政府在農牧區的工作並做出過貢獻的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關心和照顧。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社會養老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獨資、集資興辦老年人福利事業。
第二十一條各地應積極建立福利院、敬老院、托老院(站)、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務站、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興辦老年學校,發展各項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事業。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老年社會服務活動中,應當執行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根據老年人的意願和專長,鼓勵、支持和協助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發揮餘熱,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繼續為社會服務,其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對一些學有專長,有豐富經驗的離退休人員,各單位應協助他們依照國家規定開展經濟、科技、教育、法律服務等活動,並根據需要予以返聘。
第二十三條工業、商業、服務部門要重視生產、經營各民族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設立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方便各民族老年人的生活。
第二十四條公共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要為老年人乘車、乘飛機等提供方便,建立為老年乘客優先服務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居民區時,應當適應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配套設計、建立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單位要重視老年人疾病的預防和治療,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實行就醫優先制度,設立老年門診、老年家庭病床,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出診到戶。
第二十七條文化、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積極組織和協助各民族老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和各項娛樂活動。
第二十八條要加強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和出版部門,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和提倡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批評、揭露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各級各類學校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要教育青少年養成尊敬老人、幫助老人的優良品德。
第二十九條各級老年民眾團體,應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老齡工作部門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作好對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積極協助。
人民法院對贍養糾紛的調解和判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經調解和判決贍養人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被贍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有關單位或個人有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
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認真查處,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或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侵犯民事權益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玩忽職守致使老年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年齡不滿60周歲而按國家規定已離退休的職工,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