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模式

新浪模式

新浪模式(Sina pattern ;Sina mode)。新浪模式也稱新浪架構,因新浪公司首家採用契約綁定內資公司獲得海外上市而得名。所謂新浪架構,指在其2000年上市前,為了滿足國內監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雙重要求而找到的一套複雜的組織架構體系。

發展過程

初生

依據我國1993年時的電信法規(禁止外商介入電信運營和電信增值服務),當時信息產業部的政策性指導意見是外商不能提供網路信息服務(ICP),但可以提供技術服務。而正是這種政策讓新浪找到了一條變通路徑。

國際投資者通過投資離岸控股公司來控制設在中國境內的技術服務公司,並由該技術公司通過獨家服務合作協定的方式把境內增值電信公司和境外離岸控股公司連線起來,達到離岸公司合併報表的目的,進而獲得上市。

新浪招股

根據新浪最後文本的招股說明書中,上市的是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的控股公司,擁有四個全資子公司:香港註冊的利方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運行香港網站的香港新浪有限責任公司、美國加州註冊的新浪線上(Online,包括北美和台灣兩個網站)、以及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新浪有限公司。

其中上市主體的全資子公司之一利方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3年3月,由它控股97.3%和四通集團下屬的北京四通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建立了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為一個技術服務公司,和國內的ICP公司僅發生商業協定關係。同時,另在國內註冊成立一家北京新浪互動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四通利方向國內ICP提供技術服務,而國內ICP以雙方商定的價格購買服務。

當時因新浪要海外上市,但只能通過這種結構來完成,“當時因為監管層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因此不需要通過審批,政府對於這方面也沒有明確表態,基本上是默認了。”南海創投合伙人劉宇表示。

受利網站

“三大入口網站都是通過這種方式上市的。”蔡峰華稱,事實上,新浪的這種海外上市架構得到了信息產業部等相關部門的默許,因新浪是第一家這樣上市的,所以大家就稱這種海外上市為“新浪模式”。

這種模式的創新,繞開了國內政策的一些限制,新浪大致擁有ICP等十多張國內業務許可證件,這些證件外資公司是不可能獲得的。一位多年從事外資投資的PE人士稱。

順著新浪模式,後來者空中網、百度等網際網路公司均獲得成功上市。

套用

典型的還有2007年11月在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上市材料明確表示,在國內對外商投資網際網路行業有所限制的情況下,阿里巴巴透過馬雲、謝世煌所擁有的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經營中國交易市場網站,上市公司依靠杭州阿里巴巴的許可證在國內經營交易市場網站。

同時上市公司阿里巴巴與杭州阿里巴巴及股東簽訂契約安排,前者對杭州阿里巴巴實際控制。

此後,這種網際網路行業獨有的上市模式被推廣到廣告等新媒體領域,包括分眾以及華視傳媒等許多新媒體企業都是遵循這種海外上市架構。

事實上,新浪的這種海外上市架構是市場上簡稱的“紅籌模式”之一。

一直以來國內企業海外上市有兩種路徑,一是國內公司直接到香港聯交所上市,成為H股公司;二是以紅籌模式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這兩條途徑中,到香港上市受到的約束較大,紅籌模式相對靈活。

新浪模式的超越是,特殊目的公司(SPV)並沒有收購境內企業資產,而是通過契約綁定方式控制境內企業資產。

其後,“新浪模式”一度從TMT領域延伸到一些傳統的企業,而這種變形後的“類新浪模式”則起因於法規上的變化。

新浪之爭

創新

毫無疑問,新浪架構是紅籌模式的一種創新。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志文律師認為,新浪模式的核心是採用契約控制,契約控制實際上不是一種直接控股的紐帶,而是一種契約的紐帶。

這種契約控制一般由多個契約組成,第一個契約把國內的業務運營公司的主要利潤通過契約安排轉給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第二個契約是把國內運營公司的股東表決權指定給外商投資企業所指定的一些人;第三個契約是在日常管理方面的業務經營協定,把一些重大的業務經營活動權利也轉給外商投資企業。

另外還有股權質押契約,股權質押就是國內的名義股東把他在國內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外商投資企業,用來擔保國內公司和外商投資公司之間簽定的利潤轉移協定。

此外,還有一些會簽訂借款協定,外資獨資企業借款給國內經營公司,使得這種利潤轉移更加真實。

戴志文表示,新浪模式成功的關鍵是境外會計師認可這種契約綁定方式,其與境內公司雖然沒有股權紐帶,但報表卻能被合併到海外公司,這樣,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就可以上市了。但涉及到金融服務以及國家安全方面的項目就不能做。

戴志文認為,新浪模式為國內公司走向國際化做出了貢獻, “因為經過這樣一個操作,促使國內企業走出國門,成為全球化企業。”新浪模式,成功為海外基金投資國內企業開闢了良好的途徑,使得國內企業在資金支持下獲得發展壯大。

弊端

不過新浪模式的弊端也顯而易見。

蔡峰華表示,類似璽誠傳媒在國內債權債務上處理不好就會留有後遺症。

蔡認為,對國內經營公司而言,外商獨資企業實際上就是一個隱名股東(雖然他的有效性受質疑),但是實際上既控制內資企業的經營,也控制股東權,又分得利潤,外商獨資企業實際上就是背後真正的控制人。“新浪模式保證了股東利益,但是其他主體利益怎么保護?比如債權人的利益。”

由於債權人只和內資公司發生合作關係,其如果要去追溯自己的利益,只能向內資企業主張權利,但是內資企業的股東又不是真正的控制人,而且債權人很難去向外方主張權益。

而且契約綁定可能產生的一個風險是,當內資公司名義股東和外資股東發生矛盾時,雙方的利益關係就會出現問題,典型的如新浪當年創始人王志東事件等等。

此外,政策上的變化,也讓這種模式飽受潛在風險。

疏與堵

阿里巴巴在上市材料的“風險因素”一章中稱,倘國內政府對阿里巴巴契約控制杭州阿里巴巴的安排裁定違規,則阿里巴巴的業務或會受重大不利影響。其海外律師也在這方面表達了保留意見。

契約綁定並非正規渠道。蔡峰華表示,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屬於鼓勵類的企業就無需新浪模式,只要走正規紅籌模式即可(即股權控制內資企業)。

事實上,在海外上市方面,國內對紅籌模式的政策有過反覆。

2005年1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11號文(《關於完善外資併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規定,以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公司要到各地外匯管理局報批;以境外公司併購境內資產,要經過國家商務部、發改委與外管局的三道審批。此後又發布了29號文。

“11號文和29號文的發布基本將紅籌模式堵死。”幾乎所有涉及出境的資本運作均在外管局和其他部委的監控之下。

有業內人士甚至指出,如果這兩個檔案被嚴格執行,技術上所有外資VC的投資退出都會因法律風險而影響,而且新浪、盛大、百度等已通過“紅籌”方式實現海外間接上市的企業,也將處於隨時可能被法律追溯的尷尬中。

不過在2005年“非公經濟36條”頒布之後,外管局在2005年10月21日發布了75號文(《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終止了上述兩個檔案。

75號文明確了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業務的登記管理程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規定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其返程投資企業就可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相關手續。境內企業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

然而,好景不長。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等6部門聯合發布10號文,民企海外上市之路又一次被暫時封閉。根據10號文,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並規定了關聯方併購的詳細條款。

“之後沒有聽說有審批成功的。”蔡峰華稱。

戴志文認為,國家對紅籌模式的控制,可以選擇稅收途徑,而不是將審批卡死。

現紅籌模式中,企業避稅是一個嚴重現象,企業利用價格雙軌制,“把整個併購的價格小部分在境內支付,大部分在境外支付,這樣就等於少交稅了。” 戴志文稱,國家應該細化稅收政策,對這種價格雙軌制進行限制。

有業內人士認為,“10號文對關聯方併購一定要去商務部批,實際又不批的做法不太合適。”

(21世紀經濟報導責任編輯:alonliu 2009年06月13日07:12   )

總評

在利弊之間權衡,對“新浪模式”看法觀點自然不同。“新浪模式”本是因“鑽空子”這種不痛不癢的的方式成立的,可以說是存在僥倖心理的。不過,“新浪模式”給廣大網民帶來的益處也不是菲薄的。我們也能給予其中立的評價,想愛而不敢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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