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商業行為規範辦法(試行)

為維護微博社區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微博社區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站方”)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微博社區公約(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行為是指通過微博發布有獎活動、廣告信息。

第二條

商業行為需遵守法律相關規定,行為目的和獎品標的須符合國家法律要求。

第三條

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商業信息發布者,應受所宣傳內容的約束,承擔因承諾產生的法律義務。

第四條

完成真實身份驗證的用戶,可通過微博提供的“舉報”功能對違規商業行為進行舉報。站方將依據本辦法及《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對違規商業行為進行規範。

第五條

妨礙用戶體驗或影響微博正常運營的商業行為,視為“垃圾廣告”,站方有權按照《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章

發布有獎活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有獎活動是指以獎品吸引用戶參與的活動,包括但不限與有獎轉發、有獎關注、轉發抽獎。

第七條

有獎活動的規則必須描述翔實,須包含以下條款:

(一) 對活動時間、參與條件、獎品、獎品產生方式、獎品發放等要點進行詳細說明。

(二) 承諾對獎品的送達負責。

第八條

未經站方核實的有獎活動所關聯微博將被標註,標註內容為:此活動未經核實,請勿輕信,避免上當受騙。

本條所稱未經站方核實的有獎活動,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活動:

(一) 未通過活動平台發布;

(二) 被用戶舉報;

(三) 獎品市價總值超過1000元(含)。

第九條

未經站方核實的有獎活動,自發布之日起總體時間不得超過30天。

第十條

以不可達成、無效條件作為發獎前提的戲謔行為,或事後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兌獎承諾的行為,視為“不實信息”,按照《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相關條款處理。

有獎活動發布者因戲謔行為或不履行兌獎承諾引發法律糾紛,站方將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

第十一條

凡不按照本辦法執行的有獎活動均屬違規,如無特別說明,均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 標註關聯微博,扣除活動發布者微博信用積分20分。卷宗公示處理結果。

(二) 所涉及關聯微博直接轉發數超過1000(含)的,凍結活動發布者微博賬號。卷宗公示處理結果。

本辦法所稱活動發布者,是指將活動信息作為原發微博發出的賬號。

本辦法所稱關聯微博,是指用於呈現有獎活動信息的原發微博。

第三章

發布廣告信息

第十二條

不得發布禁止、限制流通物品的廣告信息。

本條所稱禁止流通物品,是指國家規定限制生產、購買、運輸和持有的槍枝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藥、毒品等;或新浪公司認為應禁止或不適合通過微博傳播的任何物品。

本條所稱限制流通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

第十三條

不得發布假冒商品的廣告信息。

本條所稱假冒商品,是指冒用、偽造或混同他人商標、標誌、商品特徵;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證標識的產品。

第十四條

凡不按照本辦法發布的廣告信息均屬違規,站方通過主動發現和接受舉報兩種方式對違規廣告信息進行審查,並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刪除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扣除該微博發布者微博信用積分20分。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 權利人通過材料證明構成假冒商品的,如: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的、權利所有人未經授權的、商品經購買並由賣家自認或經鑑定為假冒的等情況,刪除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扣除該微博發布者微博信用積分10分,發布者禁言7天以上。

2. 被舉報的廣告信息的發布者未通過合法有效方式證明商品並非假冒,且含有該商品廣告信息的微博直接轉發數超過100(含)的,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將被處理,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標註、斷開關聯連結等。

3. 被舉報的廣告信息的發布者未通過合法有效方式證明商品並非假冒,且含有該商品廣告信息的微博被超過10位(含)用戶舉報的,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將被處理,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標註、斷開關聯連結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用戶在微博平台中的商業行為引發的法律糾紛,由交易雙方自行處理,與新浪公司無關。

第十六條

為了更好的維護用戶權益,站方可依照網際網路發展的不同階段,隨著社區管理經驗的不斷豐富,出於維護微博社區秩序的目的,不斷完善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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