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區司法局

(四)加強指導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5、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區“148”法律服務工作。 8、承擔社區矯正工作責任,負責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職能

一、新浦區司法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劃給區委政法委。
(三)加強指導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四)加強指導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二、新浦區司法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2、根據依法治區領導小組的部署,指導鄉鎮、街道和各行各業的學法用法工作。
3、制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4、管理全區法律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
5、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區“148”法律服務工作。
6、指導全區“大調解”工作,承擔區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和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的日常工作。
7、協調、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承擔社區矯正工作責任,負責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9、承擔本系統法治建設、平安創建工作責任,參與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10、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管理局直屬司法所,按照規定的幹部管理許可權考核任免幹部。
11、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複議、應訴、行政處罰、國家賠償工作。
12、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承辦本系統內服裝、車輛等行財裝備管理工作和系統內審計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13、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本區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與綜合;研究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察督辦,協調各科(室)、所之間的工作關係;負責本系統的組織、人事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本系統對外宣傳、交流工作;做好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文電處理、文秘檔案管理、保密、信訪以及內外事接待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通訊設備及物資裝備;管理本系統各項經費和固定資產;指導系統行業財務管理;負責本系統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目標考核管理工作等。
2、法制宣傳科(區法制宣傳領導小組辦公室)
協調、指導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制訂全區法制宣傳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民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本區各行各業和基層的學法用法工作;負責管理、指導本系統法治建設;指導對外法律宣傳工作。
3、律師、公證管理科
監督、指導、管理全區律師工作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以及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協助市局辦理律師執業證的發放、年檢註冊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紀懲戒工作的有關前期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協助市局審核、申報公證機構的設定;協助市局辦理公證員資格考試、公證員資格的授權和公證員執業證的發放、年檢註冊工作;參與公證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4、基層工作科
指導全區司法所工作和司法行政基層工作;指導全區大調解和人民調解工作;直接參與調解突發性、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指導管理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檢查有關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平安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5、法律援助管理科(區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諮詢服務)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組織指導、檢查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研究擬定實施法律援助制度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組織或承辦在全區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承擔全區“148”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6、社區矯正管理科(區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社區矯正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管理、指導、協調社區矯正工作;承擔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刑滿釋放、期滿解教人員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區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新浦區司法局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為42名,其中機關36名(含街道司法員)。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長(主任)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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