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的政策導向
新民居建設的目的:
針對農村污水雨水排出紊亂,垃圾處理困難,造成生活壞境污染重;電力設施、供暖設施、燃料燃氣配套困難和混亂,造成隱患重重。新宅基用量增大,老宅基無人居住,出現用地緊缺,土地利用率明顯降低。為了集約節約用地,緩和新增結婚有房需要,改善農民居住環境設立新民居項目。
按照國土部要求:
增減掛鈎制度主要是用來增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為農村留足建設用地。陳錫文說,這項制度要求整理完的土地,復墾之外,要優先保證農村建設用地,“就是說,你不能把新村莊一建,剩下的土地都轉成指標,轉到城裡去。” 另外,對於農村建設用地存在富餘指標可轉到縣級城鎮,必須轉成國有土地。陳錫文指出,把指標轉到城鎮去建設市區,所轉土地指標增值收益,須全部返還農村。
陳錫文說,根據《新京報》報導的情況判斷,雖然有的地方讓農民上樓後每畝賠償達20萬元,較之以前征地賠償,地方政府“手指頭縫比過去鬆了一點”,但實際上掙錢多的還是當地政府,它沒有把錢全部返還農民,“拿到城市裡(每畝)到底賣多少萬?”
陳錫文介紹,目前,國土部在調研此項制度,9月份對全國試點省市區進行了一次全面督察。據陳錫文了解,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是否再次出台約束性檔案,用來規範各地濫用增減掛鈎土地現象。
設立新民居的目的
為了保證農民利益,新民居可以按商品房項目建設,政府巨觀協調控制地價和銷售價。對舊宅基回收利用主要用於村集體項目,用地指標轉移是損害農民集體利益應該杜絕,集體土地轉移應有國務院批准並對補償直接控制,杜絕中間環節滋生腐敗損民害國。農民一對夫妻只能一處住址,多餘部分作價交還村集體統一安排,閒置宅基徵收土地閒置稅,直到交還集體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