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作者,唐德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於2008年出版。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意味著立法機關對施行了16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出台修改決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擊“申訴難”、“執行難”兩大司法頑疾。

民事訴訟法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該法的施行對於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關係H趨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的矛盾和難題,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有必要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今年的立法計畫。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湖南團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以解決“執行難”“申訴難”的議案》,並提出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該議案為基礎。吸收其他代表有關議案的意見,並考慮家的建議,會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3次審議。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集中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監督程式和執行程式作出修改。

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修改決定進一步將再審事由具體化,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為了避免由原審人民法院自己糾錯較為困難,當事人不信任原審人民法院會公正處理再審申請的問題,修改決定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同時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及時裁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此次修改還完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將抗訴事由從現行法律規定的4項情形進一步具體化為5項情形,並明確規定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修改決定針對特殊情形適當延長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而2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這樣更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修改決定對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義務的處罰增加了部分條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之一。修改決定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修改決定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執行機構。從實際工作考慮,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也需要設立執行機構,對執行工作予以指導和管理。據此,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針對實際工作中異地執行面臨的困難,修改決定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了解新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內容,我社約請最向人民法院及有關院校、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專家、學者共同編寫了《新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

本套叢書以新民事訴訟法和現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為基礎,依法律條文的順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在司法實踐的適用情況,尤其關注配套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本套叢書以準確反映新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實踐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準確、全面、權威。

我們相信,本套叢書的出版,對於廣大讀者學習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將會提供有益的幫助。

目錄

第一章主管與管轄

第一節主管

第二節級別管轄

第三節地域管轄

第四節專屬管轄

第五節指定管轄、移送管轄與管轄權的轉移

第六節管轄權異議

第二章審判組織和迴避

第一節審判組織與審判人員

第二節迴避

第三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原告與被告

第二節共同訴訟與代表人訴訟

第三節第三人

第四節訴訟代理人

第四章證據

第一節證據的種類與舉證責任

第二節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三節法院調取證據

第四節證據的審查、判斷和核實與質證

第五節證據保全

第五章調解

第六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節訴訟財產保全保與訴前財產保全

第二節先予執行

第七章期間、送達、強制措施

第一節期間

第二節送達

第三節強制措施

第八章訴訟費用

第九章第一審程式

第一節起訴與受理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四節簡易程式

第十章第二審程式

第十一章特別程式

第一節特別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案件

第五章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督促程式

第七章公示催告程式

第十二章審判監督程式

第一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第二節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三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第四節再審案件的審理

第十三章執行程式

第一節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節執行異議

第三節委託執行與協助執行

第四節執行和解與執行擔保

第五節執行變更與執行迴轉

第六節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第七節執行措施

第八節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

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管轄

第三節送達與期間

第四節財產保全

第五節仲裁

第六節司法協助

常用民事訴訟法律規範

後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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